{"billNo":"202110206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4605"],"mtime":"2026-05-06T15:29: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5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5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國內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上升，全國公務人員（含行政機關、公營事業、衛生醫療機構及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從109年11,587人，攀升至113年16,316人，增幅高達40.81%；同期間，中央各機關離職人數，亦從6,828人，成長至9,425人，增幅達38.08%，其中尤以行政機關離職人數漲幅最高。復審酌現行法規對於公務人員之分配訓練、轉調限制過嚴，以致使公務人員若突逢家庭、健康或育兒等因素，難以轉至適宜之職場，反增加人才另謀他就推力，故為使我國公務人力結構正常化、增加公職攬才誘因及保障公職人員勞動權益等目的，爰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5","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n\n二、有鑑於近年公務人員離職率大增，自109年至113年間，離職率增長幅度高達40.81%，另有他就更為離職原因首位；復審酌現行法規對於公務人員之分配、商調、遴用多有限制，相關限制雖係基於維護機關業務穩定性，然因應時代變遷、社會觀念轉變，上開對於公務人員調用限制，已成為公務人員離職推力，恐已不合時宜，有修正之必要。\n\n三、又，通過考試之公務人員，如於分配之後，遭遇非可歸責於己之情事，如父母子女罹患重症、自身突發疾病或照顧年幼子女需求等等，基於人道主義立場，實無使公務人員面臨放棄工作權或家庭之兩難抉擇；再者，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雖就分配前保留公務人員名額乙事，設有明確法定事由，然於分配後若遭逢意外或另有其他人道事由之處理，仍欠缺相關法源依據，恐形成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立法漏洞。\n\n四、再進步言之，審酌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無論基於政府上行下效，抑或改善職場制度、強化育兒友善，增加公職人員留任意願，提升政府人才留用率之目的，均有放寬相關限制之需要；惟基於衡平機關業務運作與公務人員訓練任用效率等目的，已分配人員申請重新分配不宜無限次數全面開放，故仍明定應於知悉有重新分配事由後相當時間內，重新申請分配，並以一次為限。\n\n五、綜上所述，爰新增本條第四項，針對已分配訓練之正額錄取人員及增額錄取人員，如遇有不可歸責事由，得於一定期間內，檢具事證申請重新分配。","修正":"第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已分配訓練之正額錄取人員及增額錄取人員，若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得自知悉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重新分配，並以一次為限。"},{"現行":"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n\n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n\n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6","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n\n二、按本法第六條現行條文，明文限制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公務人員轉調申請限制，其立法目的，雖旨在減緩用人機關人員流動，避免公務人員訓練期滿即調離之情形；惟近年來公務人員離職率持續增長，加上國內少子化現象嚴重，政府機關綜合審酌，雖已透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修行細則，放寬公務人員商調限制，然多著重於育兒友善與職場霸凌部分，存在治標不治本疑慮，針對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如照顧突發重大疾病之直系血親等等，並未納入商調放寬範圍，無法根本改善通過考試之公務人員，因分發後異地工作增加之生活成本，以及家庭、育兒、個人健康等因素導致之離職推力。\n\n三、再者，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仍透過行政規則限制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權利，亦形成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破口，使機關欠缺自我改善管理缺失之誘因。簡言之，因應社會觀念轉變，如一昧利用傳統威權式管理機關用人，只會加速良材流失，中央高度集權式的人事制度，是否悖離民主法治精神疑慮，亦不無可議；綜上所述，爰基於強化政府機關留才誘因、改善公務人員職場環境及最根本之人道主義精神，避免公務人員因分發異地，陷入維持經濟收入或放棄工作之兩難境地，新增本條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n\n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n\n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n\n第一項、第二項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有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事由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調任，不受轉調期間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8","說明":"有鑑於限制轉調期間較長，故配合第六條之修正，新增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考試及格者，若仍處於限制轉調期間，仍得適用修正後條文，以保障公務人員之勞動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施行前，已考試及格而仍處於其限制轉調期間內者，適用○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