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mtime":"2026-05-06T15:29: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5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關於「口授遺囑」之規定，仍侷限於「錄音帶」作為儲存媒介。然科技更迭，錄音帶及其相關設備已於現代社會式微且難以取得，若民眾於生命垂危之緊急時刻，因無法取得過時器材而導致遺囑不符法律要件，顯與保障當事人遺願之立法原意相違。為因應數位時代發展，落實法律體系科技中立原則，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n\n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n\n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說明":"一、將左列修正為下列，方符合現代法律用語。\n\n二、刪除「錄音帶」之限制，修正為「錄音檔案及其儲存載體」，以符合科技現況。","修正":"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n\n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n\n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檔案及其儲存載體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