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2542"],"mtime":"2026-05-06T15:29: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5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健全護理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明確專科護理師與一般護理人員之業務分際，並強化對未具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行為之規範，以維護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及確立護理專業制度秩序，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將實習學生排除處罰，係基於教學實習之需要；惟「畢業生」已非在學身分，不具實習制度基礎，納入免責恐致無照執業與實習界線混淆，影響護理專業管理及病人安全，爰予刪除以資明確。\n二、為健全護理專業資格管理制度，明確區分護理人員與專科護理師之業務範圍，並補足現行法制對未具專科護理師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之規範不足，爰參照既有對無照執行護理業務之處罰體系，增訂相關刑責規定，並配合調整條文項次，以完備整體規範架構。\n三、未具資格者從事護理或專科護理師業務，非僅影響病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亦對依法取得資格之護理人員專業形成侵害，甚至有貶抑專業訓練價值、破壞醫療分工秩序之虞。爰透過本次修法強化資格管制與責任規範，以維護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並確立護理專業之制度尊嚴與社會信賴。","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n\n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23-05-30-修正:51","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不在處罰之列，係基於教學實習之必要與專業養成過程之正當性所設之例外。惟「畢業生」已非在學身分，亦不具實習之制度基礎，若納入免責範圍，易致實習與無照執業界線混淆，影響護理專業管理及病人安全，爰予刪除，以資明確。\n\n二、按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其執行範圍涉及侵入性處置及其他具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之醫療業務行為，須以依法取得資格並符合監督要件為前提。惟未具專科護理師資格之人員，若逕行執行前開業務，除可能影響病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外，亦將混淆專業分工界線，侵蝕護理專業制度之信賴基礎，並有貶抑專業訓練與資格制度之虞。爰增訂未取得專科護理師資格而執行其業務之處罰規定，以資周延。\n\n三、另考量實務上未具專科護理師資格之人員，可能係基於醫療機構或雇主指示而從事專科護理師業務，為防杜以僱用關係規避法規之情形，並強化機構對人員配置與業務指派之管理責任，爰維持並調整僱用未具資格者之處罰規定，明確禁止指派不具專科護理師資格之人員執行專科護理師業務，以確保制度落實及保障病人權益。","修正":"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不在此限。\n\n未取得專科護理師資格，執行專科護理師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不在此限。\n僱用前二項未取得護理人員或專科護理師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