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陳菁徽","葉元之","羅智強","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高金素梅","謝龍介","葛如鈞","鄭正鈐","丁學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2016"],"mtime":"2026-05-06T15:27: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55","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國內交通環境日益複雜，大型與營業用車輛之行駛里程及道路使用頻率遠高於一般私家車，其肇事風險顯著偏高。經查，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額有限且不含財損保障，實務上常發生業者因財力不足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或司機個人背負天文數字賠償而陷入貧窮之困境，顯見現行法規保障範圍與社會需求存在嚴重脫節。然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僅針對「客運業」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然對於「貨運業」之第三人責任保障則缺乏法規強制力。統計顯示，營業用貨車一旦發生事故，其衝擊力與破壞力常造成嚴重人身傷亡與巨額財物損失。為完善運輸業經營風險之分攤機制，要求利用公共道路營利之業者應負擔完整風險管理責任，並透過保險機制健全事故後的補償體系，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25年汽車強制險營業小貨車的純保費賠款率為162.27%、營業大貨車為124.96%，顯示貨運業之事故傷害已遠逾現行強制險之承載能力，形成嚴重的制度性缺口。在保險金不足以填補實質損害之情況下，若無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介入，受害者之求償權將淪為空談。\n二、運輸業乃利用公共道路資源營利之產業，其所產生之交通風險具高度外部性，本應落實「風險內部化」原則，將潛在事故賠償納入經營成本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然實務上，少數不肖貨運業者常透過契約安排將肇事責任轉嫁予資力有限之基層駕駛，導致受害者即便取得勝訴判決，亦常因加害人無資力執行而陷於求償無門之窘境。\n三、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路運輸安全，避免事故後被害人求償無門，並落實貨運業之永續經營與企業責任，爰新增本條第四項，明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n四、配合第四項之新增，修正第五項文字，將第四項承保資料納入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傳輸之範疇。","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1","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25年汽車強制險營業小貨車的純保費賠款率為162.27%、營業大貨車為124.96%，顯示貨運業之事故傷害已遠逾現行強制險之承載能力，形成嚴重的制度性缺口。在保險金不足以填補實質損害之情況下，若無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介入，受害者之求償權將無法得到充足的保障，亦可藉由保險費率差異化之風險分擔機制，達到汰劣存優之效果，屏除事故發生率過高之不實業者，進而提升整體道路安全。\n\n二、運輸業乃利用公共道路資源營利之產業，其本應將潛在事故賠償納入經營成本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然實務上，貨運業者常透過契約安排或脫產等手段將肇事責任轉嫁予資力有限之基層駕駛，導致受害者即便取得勝訴判決，亦常因加害人無資力執行而陷於求償無門之窘境。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路運輸安全，避免事故後被害人求償無門，並落實貨運業之永續經營與企業責任，爰新增本條第四項，明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n\n三、配合第四項之新增，修正第五項文字，將第四項承保資料納入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傳輸之範疇。","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第三項及第四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