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5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151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2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2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5-08","2026-05-12"],"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5-08","2026-05-12"],"會議代碼":"院會-11-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10203710000"}],"議案名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劉建國","蔡易餘"],"連署人":["邱議瑩","王正旭","黃秀芳","張雅琳","王義川","陳俊宇","郭昱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8","laws":["07355"],"mtime":"2026-05-08T21:16: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5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蔡易餘等16人，鑒於境外敵對勢力近年加速軍事現代化，多有威脅與軍事挑釁破壞我國和平之行為，並具備聯合火力打擊與封鎖能力，嚴重挑戰我國防衛空間；為因應此迫切威脅，我國亟需在既有海空戰力基礎上，進一步建構重層防衛體系，爰擬具「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55","law_name":"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鑑於中共具隨時可封鎖臺灣周遭海域，並隔離外國勢力介入之能力，已嚴重威脅我國家安全，為應處中共軍事威脅及犯臺可能行動，國軍優先著重於「建構不對稱戰力」、「強化作戰韌性」、「提升後備戰力」及「厚植灰色地帶應處能量」等四項建軍主軸，以提升整體嚇阻及持久戰力。","增訂":"第一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與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攔截網，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之強韌防衛體系，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說明":"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說明":"本條例所定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n\n一、第一款定明採購精準火砲（含彈藥），以支援國軍各部隊反擊（制）任務遂行，提升火力支援效能。\n\n二、第二款定明採購遠程精準打擊飛彈，以制壓共軍各式打擊裝備。\n\n三、第三款定明採購各類型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各類型無人載具執行遠距偵蒐、攻擊任務，增加用兵彈性，並發揮早期預警，供我部隊及早應處，創造後續作戰有利態勢；無人載具反制系統，則用於防止共軍無人載具偵察及攻擊，防護各級指揮所、地面部隊、重要軍事基礎設施等高價值目標，確保重要防護目標安全，以利發揮整體戰力。\n四、第四款定明採購各式防空、反彈道及反裝甲飛彈，用以有效削弱、拒止、消耗、遲滯進犯敵軍，提高防衛作戰成功效能。\n\n五、第五款定明採購人工智慧（AI）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系統，以提升聯合情監偵指揮管制效能，大幅提升防衛作戰聯合戰力。\n\n六、第六款定明採購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包含採購可強化整體防衛作戰韌性裝備及設施，用以防範共軍海空封鎖切斷補給，快速提高各式戰備存量，並新建各式軍備產線，以降低外購需求及維持作戰持續性。同時提升戰場阻絕能力，以利快速於灘岸、港口、機場等複合式聯外道路與城鎮重要道路（橋梁）設置阻絕，迅速阻滯敵軍，增強國軍整體防衛韌性。\n\n七、第七款定明採購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我國與美國為區域安全共同合作，進行研究發展及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以獲取新興科技之裝備及系統，俾強化作戰韌性及提升不對稱戰力。","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n\n一、精準火砲。\n\n二、遠程精準打擊飛彈。\n\n三、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n\n四、防空、反彈道及反裝甲飛彈。\n\n五、人工智慧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系統。\n\n六、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n\n七、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說明":"一、第一項本文定明本條例所需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經費上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支應所需經費，及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俾使經費編列保持實際預算執行時之支用彈性。又因第四條所列採購項目部分有向國外採購必要，為免匯率變動影響超過所需經費上限，為符本條例立法宗旨，爰於但書規定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n\n二、第二項定明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n\n三、第三項定明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範意旨。","增訂":"第五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增訂":"第六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n\n二、鑑於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執行期程較長，第四條所列採購項目部分採對外軍購、商購，如因國際區域衝突影響國際軍事裝備市場之供需期程時，恐有未及執行之顧慮，爰於第二項定明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又軍購係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行政院依第二項核定延長，僅係針對履約驗收付款階段之延長，不得新增採購項目，併予敘明。","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