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6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0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劉建國","蔡易餘"],"連署人":["邱議瑩","王義川","何欣純","黃秀芳","王美惠","張雅琳","沈伯洋","陳俊宇","郭昱晴","吳沛憶","王正旭","黃捷","李坤城","徐富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4401"],"mtime":"2026-04-22T00:17: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6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蔡易餘等16人，鑒於多數公務機關亦已落實具護理師證書者以師級任用。然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僅列「護士」職稱，未就護理師任用級別予以明確規範。為落實專業分級制度、確保本院醫事人員任用與現行法令體系一致，並保障醫事人員專業權益，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理師或護士二人至四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現行":"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說明":"一、查《護理人員法》第二條已明定護理人員之職類區分，且公務體系多數機關均已落實「師級」任用實務。然本法現行條文僅載「護士」一職，未及於「護理師」之職稱與任用等級，致與現行醫事法制規範及實務運作未盡合致，亟待修正以資銜接。\n\n二、鑒於現行編制未將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等級明確區隔，常致具師級資格者受限於法制缺漏，仍以士（生）級任用，形成「高資低用」之不合理現象。此舉不僅衍生薪資待遇及退休給付之爭議，亦凸顯現行任用制度存在結構性缺失，損及人員法益。\n\n三、為落實醫事專業分級、確保本院醫事任用制度與國家法令體系之一致性，爰修正本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範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俾使具備專業證照者得依其資格覈實任用，以兼顧專業尊嚴與人員權益之保障。","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23-05-12-修正:2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