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廖偉翔"],"連署人":["盧縣一","陳雪生","呂玉玲","王育敏","鄭正鈐","葛如鈞","黃仁","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洪孟楷","葉元之","林倩綺","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14"],"mtime":"2026-05-06T15:27: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66","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近年雖整體經濟持續成長，惟所得分配失衡情形未見改善，貧富差距仍有擴大趨勢。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子女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之學費負擔，保障學生受教育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家庭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下者，免納學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近年整體經濟持續成長，惟經濟成長果實未能由全民普遍共享，所得分配失衡情形仍未改善。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二○二四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最高百分之二十家庭與最低百分之二十家庭之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達六點一四倍，較前一年增加，吉尼係數亦微升至○點三四一，顯示我國貧富差距問題仍有擴大趨勢。\n二、參酌國際立法例，德國及挪威等國均將高等教育視為重要公共投資，透過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主要辦學成本，以降低學生學費負擔。以德國為例，多數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之學士班及多數碩士班原則上不收學費；挪威亦採取高等教育免學費政策，學生僅負擔學期費及部分就學相關支出。由此可見，透過國家資源挹注高等教育體系，以減輕學生及家庭負擔，已為國際間常見之政策方向，亦有助於維護教育機會均等，避免家庭經濟條件成為升學障礙。\n三、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之教育負擔，保障學生受教育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之學生，其家庭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下者，免納學費，以期降低家庭經濟條件對學生升學與受教機會之影響。","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鑒於就學貸款衍生之還款壓力，已成為青年就學與就業之沉重負擔。依據司法院及教育部資料顯示，因積欠學貸而衍生之支付命令案件已近八萬筆，遭銀行申請強制執行者亦達兩萬多筆。為實質減輕弱勢學生與家庭經濟負擔、縮短貧富差距，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其家庭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二以內之我國籍學生，免納學費。\n\n二、配合前項免納學費之規定，確保財源無虞並明確行政作業，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三項，明定相關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及後續請撥程序。\n\n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配合項次變更，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n\n四、鑒於受少子女化影響，政府負擔之就學貸款利息補貼預算，已由民國九十六年最高約四十一億元，大幅下降至一百十三年約二十多億元；申請人次亦由約八十一萬人次降至三十三萬人次，顯示政府整體財政負擔已較以往減輕。為進一步降低青年就學及還款壓力，爰增訂第六項，明定就學貸款之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n\n五、現行條文第五項配合項次變更移列為第七項，並連動修正援引之項次。","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學生，家庭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百分之十二以內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n前二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之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學生，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