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牛煦庭","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涂權吉","黃仁","盧縣一","黃建賓","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王育敏","陳玉珍","陳超明","洪孟楷","賴士葆","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253"],"mtime":"2026-05-06T15:27: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67","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牛煦庭、廖偉翔、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我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逐年攀升，無論是親密關係暴力或老人保護通報案件，均呈現明顯成長趨勢，且再犯情形亦逐年上升，顯示現行防治機制於風險控管與保護令執行層面仍有強化、全面檢討之必要。為提升被害人之即時安全保障，並強化高風險加害人之行為約束與管理，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導入電子監控設備機制，透過科技輔助措施落實保護令執行，以降低再犯風險，建構更周延之被害人保護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持續增加，至2024年已達約17萬件，顯示家庭暴力問題不僅未見緩解，反而呈現高度顯性化與通報量擴張之趨勢。進一步分析案件類型可知，約五成屬親密關係暴力，即所謂「枕邊人施暴」，加害者多為配偶、前配偶或親密伴侶，凸顯親密關係中的衝突問題，已成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核心課題。\n二、另查衛生福利部「老人保護通報案件統計」顯示，近年老人保護通報件數亦呈逐年上升趨勢。2023年為22,540件，2024年增至24,396件，2025年再攀升至約26,684件，較前一年增加逾2,000件，增幅顯著。就案件類型觀察，2025年通報案件中，以（孫）子女對（祖）父母施暴案件占57%為最大宗，顯示高齡者受暴問題多發生於家庭內部，且以直系血親間衝突最為嚴重。綜上所述，無論是親密伴侶暴力或高齡者受暴案件，暴力行為多發生於家庭與親密關係場域，相關預防、早期辨識與介入機制亟待強化。\n三、另依警政署115年第八週警政統計通報資料顯示，114年移送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共計13,831件，其中涉嫌家庭暴力罪8,983件（占64.95%），違反保護令罪4,848件（占35.05%）。值得注意的是，114年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數較110年增加1,537件，成長幅度達46.42%，顯示違反保護令情形顯著攀升，相關制度執行與落實成效亟待檢討與強化。\n四、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歐美多國之實務經驗，導入電子科件監控設備，透過科技輔助落實保護令執行，以降低再犯風險，建構更周延之被害人保護體系。","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n\n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遷出住居所。\n\n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n\n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n\n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n\n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37","說明":"一、鑒於近年來違反保護令案件數呈現成長趨勢，為有效降低家庭暴力事件之再犯風險，並強化對高風險加害人之約束與管理，實有導入科技輔助執法之必要。\n\n二、參酌歐美多國實務經驗，運用電子監控設備能大幅提升保護令執行之即時性與可執行性，提供被害人更周延之安全保障。\n\n三、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明文將「接受電子科技監控之軟硬體設備」列為檢察官或法院得命被告遵守之條件，賦予實務機關運用科技輔助之明確法源依據；原「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則併列於同款後段。","修正":"第三十一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n\n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遷出住居所。\n\n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n\n五、接受電子科技監控之軟硬體設備，或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n\n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n\n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