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廖偉翔","張嘉郡","蘇清泉","馬文君"],"連署人":["吳宗憲","洪孟楷","許宇甄","邱若華","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鄭正鈐","葉元之","陳玉珍","黃建賓","王育敏","黃健豪","謝龍介","魯明哲","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5125"],"mtime":"2026-05-06T15:2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68","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張嘉郡、蘇清泉、馬文君等21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及青少年自殺問題日益嚴重，根據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統計，學齡兒童與青少年的自殺通報數量呈倍數成長，兒童及少年處於生命歷程中相對脆弱的階段，其能否平安健康地成長，深受家庭、社會支持、生活環境與醫療資源等因素影響，更須透過資源整合與跨部會合作，研擬系統性的預防與介入措施，方能有效降低兒少死亡率。現行兒少權法僅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進行回溯分析，尚未涵蓋學齡兒童與青少年，恐導致自殺防治政策無法全面掌握趨勢與風險因子，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英美法例，擴大死因回溯的適用對象至未滿18歲之所有兒童，共同守護每一位孩子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22年0－17歲兒童及少年前三大死因依序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事故傷害、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根據衛生福利部兒少死因統計，在事故死亡的統計中，2021年為15.9%，2022年仍高達15.3%，死亡人數達169人，顯示我國在推動交通安全與事故預防宣導方面，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n二、另外，根據教育部統計，近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自殺、自傷事件持續增加，校安通報人次顯著攀升。截至2023年，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總人次達15,196人，較2019年的4,477人增加超過1萬人次。其中，國小學童通報人數由2019年的353人次增至2023年的1,583人次，甚至2023年還出現8起幼兒園自殺、自傷通報。過去5年間，共有9名國小學童及2名幼兒園學童輕生。\n三、這些發展趨勢反映出社會結構與風險環境日益複雜，兒少死亡的成因也從過往以生理病理為主，轉變為涵蓋意外事故、精神健康、社會壓力等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面對死因樣態的變化與年齡層下探的現象，現行法僅規定政府須針對6歲以下兒童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HILD DEATH REVIEW，以下簡稱CDR），超過6歲以上，則僅靠傳統的統計數據，缺乏深入分析，如此作法已經法精準掌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漏洞，更難以發展有效的預防策略。\n四、CDR制度起源於美國，因社會對嚴重兒童暴力侵害的意識逐漸提升，推動了CDR，發展至今，如密蘇里州立法規定，所有14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均須進行死因回溯分析。而英國法年《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法定與操作指南（英格蘭）【Child Death Review Statutory and Operational Guidance（England）】》亦指出，CDR適用於未滿18歲的所有兒童，且無論死亡原因為何，均需進行審查。\n五、現行兒少自殺防治機制雖涵蓋自殺或自傷行為的通報、輔導介入，以及高風險手段的防範，但對於導致或加劇兒少精神困擾的潛在結構性與環境性因素，仍缺乏系統性的回溯調查與深入分析。7至18歲兒少的死亡事件，特別是自殺案件，多僅止於校安系統與衛生統計的紀錄層級，欠缺跨部會、跨專業的整合性分析與政策回饋機制。\n六、為全面掌握兒少死亡背後的關鍵風險與制度缺口，亟須擴大「兒童死亡回溯分析」（CDR）制度的適用範圍，建構涵蓋教育、社政與衛政等領域的整合性調查與預防架構，從系統面提升我國對兒少生命安全與心理健康的保護力，爰參考英美法例，修訂本法第十三條，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年齡調整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n七、再者，現行法也對兒少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權責機關缺乏明確規範，部分個案甚至由學校輔導室或承辦社工逕自填報自殺原因，缺乏標準化分析流程與跨領域專業參與，使得數據品質參差不齊，可信度與政策應用價值皆有限。因此，亟需明定主責機關，以利全面蒐集可信數據、強化政策回應，從源頭預防兒少自殺悲劇的發生，爰併同修訂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n\n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n\n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n\n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n\n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n\n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n\n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n\n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27-修正:8","說明":"第二項第二款增列「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為衛生主管機關之職掌事項，明確其在兒少死亡調查與制度推動中的權責定位，強化跨部會合作與預防作為之基礎。","修正":"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n\n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n\n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n\n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n\n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n\n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n\n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n\n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現行":"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n\n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n\n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n\n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n\n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10","說明":"本條增列第五款，明確將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列為地方主管機關之執行事項，以強化制度推動與權責劃分。","修正":"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n\n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n\n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n\n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n\n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之執行事項。\n六、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七、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n\n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4","說明":"一、參考美國針對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做法，多數皆規定比較18歲以下所有兒童死亡個案都要進行回溯分析，並且不侷限於特定死因。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年齡調整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現況，並明定每二年公布分析結果及改善事項。\n\n二、明定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辦理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推定及監督等相關事宜。","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辦理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推定及監督等相關事宜，並每二年公布分析結果及改善事項。\n\n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