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廖偉翔","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葉元之"],"連署人":["呂玉玲","馬文君","蘇清泉","鄭正鈐","葛如鈞","黃仁","盧縣一","陳雪生","王育敏","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631"],"mtime":"2026-05-06T15:27: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69","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廖偉翔、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葉元之等16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已呈「人口墜崖」之勢，民國一百十四年新生兒人數更創新低為十萬七千八百一十二人，不僅呈現連續十年下降，更不及一百零四年二十一萬三千五百九十八人之半數；內政部最新統計一百十五年二月新生兒僅六千五百二十三人，為史上首次單月跌破七千大關。此斷崖式出生率不僅將導致未來高齡群體缺乏子女支撐，對長照體系埋下隱憂，更將引發嚴重之勞動力荒，衝擊產業競爭力與社會保險（如勞健保）制度之永續。為緩解人口危機，並參酌世界先進國家推動育嬰假制度之作法，亟需強化雙親共同參與育兒之誘因，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夫妻雙方均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後，得再加領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雙方共同投入育兒照顧，除促進性別平權，亦均衡分配雙方之照顧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考量我國面臨嚴峻之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失衡危機，勞動力流失與社會保險體系壓力日益沉重，亟需透過實質政策介入，建構更友善之育兒及職場環境，爰修正第一項。\n\n二、參酌國際推動性別平權及雙親育嬰假之經驗（如專屬父親之育嬰配額），為打破傳統多由單一性別（多為女性）退出勞動市場承擔育兒責任之現況，增訂「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之激勵機制。\n\n三、期透過津貼加碼之實質誘因，鼓勵父母雙方共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此舉不僅落實育兒責任之均衡分擔、保障女性就業權益，亦有助於穩定整體勞動力市場，減緩人口危機對國家社經發展之衝擊。","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