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連署人":["盧縣一","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鄭正鈐","黃仁","呂玉玲","張智倫","陳玉珍","謝龍介","牛煦庭","林倩綺","洪孟楷","王鴻薇","邱鎮軍","魯明哲","丁學忠","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11"],"mtime":"2026-05-06T15:27: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72","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有鑑於現行學生就學貸款制度未足以實質減輕青年負擔，為強化教育支持並減輕還款壓力，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一、就學貸款制度係國家協助學生接受高等教育、落實教育平權之重要措施，惟現行制度對貸款利息負擔及本金償還期限之規範，對青年就學及畢業初期之經濟支持尚有不足，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n二、近年物價上升，青年畢業後普遍面臨生活成本及就業初期待遇壓力，現行就學貸款制度未能充分減輕其還款負擔，對青年生涯發展影響甚鉅。\n\n三、為實質減輕青年負擔，強化國家對高等教育及青年發展之支持，爰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明定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並延長本金償還起算期間，以落實教育平權。","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貸款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或其他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