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廖偉翔","邱鎮軍","鄭正鈐"],"連署人":["洪孟楷","許宇甄","陳雪生","盧縣一","黃仁","牛煦庭","謝龍介","林沛祥","邱若華","林思銘","羅智強","翁曉玲","高金素梅","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616"],"mtime":"2026-05-06T15:27: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75","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廖偉翔、邱鎮軍、鄭正鈐等18人，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僅限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惟學齡階段子女仍具高度照顧需求，且現行減少工時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致多數受僱者因經濟因素難以實際運用該制度。為回應家庭照顧實務需要，並促進照顧責任之制度化與公共化，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子女，並引入政府補貼機制，以減輕受僱者經濟負擔，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雖提供受僱者於子女幼年階段得申請減少或調整工時，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未滿三歲子女，與現今家庭實際需求顯有落差。尤其子女進入學齡階段後，仍有接送、課後照顧及生活陪伴等需求，對家長而言同樣具有高度時間壓力，現行制度顯不足以支撐。\n二、現行規定雖允許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惟明定「不得請求報酬」，致使多數受僱者因薪資減少而難以承擔生活支出，制度利用率有限，亦難以發揮政策美意。為提升制度可近性與實效性，爰參酌各國推動育兒支持政策經驗，引入政府補貼機制，使受僱者於減少工時期間得申請一定比例之薪資補貼，以降低經濟壓力，並落實照顧責任由國家與社會共同承擔之精神。\n三、另現行條文以雇主僱用人數三十人為區分標準，對於中小企業受僱者之保障相對不足，易形成權益落差。為貫徹勞動平權原則，爰刪除該項限制，統一適用規範，使不同規模事業單位之受僱者均得享有相同權益，以提升制度公平性。\n四、本次修正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辦法，就工作時間調整方式、減少工時之申請程序、補貼對象、條件、期間及金額等事項予以規範，以確保制度運作之明確性與可行性。同時，增訂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之規定，並要求雇主於確有困難時應與受僱者進行協商，尋求合理替代方案，以避免制度流於形式。","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說明":"一、現行條文以「未滿三歲子女」為適用對象，惟實務上學齡階段（如國小）子女仍有高度照顧需求，爰將適用年齡放寬至未滿十二歲，以符合家庭實際需要。\n\n二、現行規定減少工時不得請求報酬，易使勞工因經濟壓力而無法使用，爰修正為得申請政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負擔，並落實照顧責任公共化之精神。\n\n三、刪除以雇主僱用人數區分適用之規定，統一適用標準，以保障不同規模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權益。\n\n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授權依據，以利制度運作。\n\n五、明定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並應進行協商，以避免制度流於形式，確保受僱者實質權益。","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各款事項之一：\n\n一、調整工作時間。\n\n二、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政府補貼。\n前項工作時間之調整方式、減少工時之申請程序、補貼對象、條件、期間、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前項申請；如有困難，應與受僱者協商合理替代方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