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士葆","黃仁","涂權吉","羅智強","陳雪生","陳永康","高金素梅","羅廷瑋","邱若華","呂玉玲","林倩綺","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34"],"mtime":"2026-05-06T12:21: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77","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項加給及獎金，且教育部前已就停聘教師於回聘後補發待遇事項作成函釋，惟現行《教師法》對於停聘期間待遇之補發，僅限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加給，致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並回復聘任後，無法支領完整待遇，影響其權益甚鉅。因此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待遇補發之範圍由本薪（年功薪）擴大至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而薪給則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且於該法中第六條另有明訂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據此，可得知教師之薪給應為經常性薪資給與。\n\n二、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3523號函釋，不論係因解聘事由消滅、原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其他原因致停聘效力消滅而復聘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部分應全額發給；至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則依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發給。\n\n三、有鑑於現行《教師法》對於停聘期間待遇之補發，僅限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加給，致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並回復聘任後，無法支領完整待遇，影響其權益甚鉅。因此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將補發範圍由本薪（年功薪）擴大至加給。\n\n四、因本次修法內容，屬填補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教師經濟損失之「授益性規範」，爰增訂第四項過渡條款，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案件，亦一體適用修正後之給付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全數加給。\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施行前，已依法受停聘而尚未終結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