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盧縣一","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士葆","黃仁","涂權吉","羅智強","呂玉玲","高金素梅","王育敏","邱若華","林倩綺","陳永康","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5400"],"mtime":"2026-05-06T15:27: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7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期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升教師福利等作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並保障學童受教權益。惟近年來，偏遠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教師流動率高於全國平均，且代理教師比率亦明顯偏高並呈增長趨勢，恐影響學生學習品質。因此為實現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偏遠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專聘教師甄選主體及資格限制；同步增訂中央補助專聘教師認證研習經費以提升教質，並維持現行久任誘因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說明":"一、當前政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協助，多偏重硬體設施。然而，偏遠地區學生更缺乏穩定師資的陪伴與引導。根據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缺乏穩定師資，已影響學生教育品質均等。\n\n二、另，截至112年底止，全國設有偏遠地區學校之18個直轄市、縣（市），均未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聘任在職專任教師。又在職代理教師部分，僅澎湖縣及金門縣2縣，仍由主管機關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其餘16個直轄市、縣（市）所轄國中小，則均改由各校自行辦理招聘。由此可見，現行由主管機關統一採公開甄選之用人機制，已難以因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之人力需求，制度設計與現場運作間顯有落差。\n\n三、因此，為落實教育機會平等，確保偏遠地區教育均衡發展，爰修正第一項，於甄選執行主體中增列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並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以因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用人需求；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以整體提升偏遠地區教育品質；並修正第四項，以維持現行偏遠地區師資久任之誘因。","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代理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開設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現職之專聘教師應於每一聘期內更新認證。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第二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