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1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陳玉珍","賴士葆","盧縣一","黃仁","陳雪生","呂玉玲","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陳永康","羅智強","邱若華","林倩綺","羅廷瑋","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47"],"mtime":"2026-05-06T15:27: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80","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項加給及獎金，且教育部前已就停聘教師於回聘後補發待遇事項作成函釋，惟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對於停聘期間待遇之補發，僅限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加給，致教師於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無法支領完整待遇，影響其權益甚鉅。因此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補發待遇之範圍由本薪（年功薪）擴大至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9","說明":"一、本法第二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而薪給則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且於本法第六條另有明定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據此，可得知教師之薪給應為經常性薪資給與。\n\n二、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3523號函釋，不論係因解聘事由消滅、原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其他原因致停聘效力消滅而復聘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部分應全額發給；至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則依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發給。\n\n三、有鑑於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對於停聘期間待遇之補發，僅限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加給，致教師於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無法支領完整待遇，影響其權益甚鉅。因此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修正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將補發範圍由本薪（年功薪）擴大至加給。\n\n四、因本次修法內容，屬填補回復聘任教師經濟損失之「授益性規範」，爰增訂第六項過渡條款，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亦一體適用修正後之給付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九條施行前，已依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而尚未終結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