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謝龍介","林倩綺"],"連署人":["呂玉玲","陳菁徽","盧縣一","葉元之","魯明哲","陳雪生","洪孟楷","翁曉玲","傅崐萁","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5400"],"mtime":"2026-05-06T15:28: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87","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謝龍介、林倩綺等16人，有鑒於偏遠地區學校長期面臨師資招募不易與流動率偏高等問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教育品質。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度，兼顧教育機會均等，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運作需求，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專聘教師之資格規定，並建立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現職代理教師之補助機制，以提升合格師資留任誘因並吸引有志投入偏遠教育之教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規定，專聘教師須具教師資格，實務上不易補足偏遠地區師資缺口，亦限制各校因地制宜之用人彈性。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原則並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並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長期面臨師資招募困難及教師流動率偏高等問題，宜放寬專聘教師資格限制，並得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公開甄選進用代理教師，以強化地方學校用人彈性並充實教學人力，提升偏遠地區師資穩定性。（修正第七條第一項）\n二、為提升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專業發展與留任誘因，建立專聘教師專業培力機制，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開設認證研習課程及第二專長培訓，以提升教學品質並強化長期服務動機。並考量部分偏遠地區學校係由學校自辦甄選進用代理教師，現行規定未納入師資培育補助對象，易生制度落差，爰修正規定將其納入適用範圍，以保障代理教師培育與發展機會。（增訂第七條第三項）\n三、考量全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比例高達20%，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缺乏穩定師資，已影響學生教育品質均等。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此項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的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資格，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師培課程。（修正第八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說明":"一、參酌聯合國於2015年提出「2030 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第4個目標即是「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各國在制定教育政策亦有與此目標相符應，強調藉由「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縮短教育機會不均等之情事。\n\n二、另鑒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專法上路已近7年，儘管帶來教育經費和嶄新硬體，缺師困境依舊。為降低教師流動率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品質。\n\n三、修正第一項規定，為實現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爰參考本條例自民國106年制定施行以來之實務運作情形，放寬專聘教師資格。\n\n四、新增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開設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代理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開設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現職之專聘教師應於每一聘期內更新認證。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考量偏遠地區學校部分係由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現行條文僅適用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未能兼顧制度一致性，爰修正將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納入適用範圍。\n\n二、為鼓勵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取得正式教師資格並提升專業素質，明定其符合一定服務年資及表現優良者，得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培育偏遠地區長期師資。\n\n三、透過前兩項制度設計，建立代理教師專業培育與轉銜機制，提升偏遠地區合格教師比例，並強化師資久任誘因，以促進偏遠地區教育發展。","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