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馬文君","蘇清泉"],"連署人":["呂玉玲","陳菁徽","鄭正鈐","黃仁","王育敏","葉元之","翁曉玲","盧縣一","涂權吉","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邱若華","陳雪生","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14"],"mtime":"2026-05-06T15:28: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88","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馬文君、蘇清泉等18人，鑑於政府業自113年2月起全面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凡符合資格的私立大專校院本國籍學生，每學年自動減免3.5萬元學雜費，此外，並對不分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經濟弱勢學生再加碼補助 1.5萬至2萬元，每年投入逾兩百億元預算。為避免政策因政府執政黨或總統更迭而變動，特將上開政策入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使國家教育政策穩定資源永續，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增列第五項，為促進公平就學，特將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入法，提升至法律位階。鑑於政府業自113年2月起全面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凡符合資格的私立大專校院本國籍學生，每學年自動減免3.5萬元學雜費，此外，並對不分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經濟弱勢學生再加碼補助1.5萬至2萬元，每年投入逾兩百億元。為使國家教育政策穩定及資源永續，避免政策因政府執政黨或總統更迭而變動，特將上開政策入法，提升至法律位階，各項實施辦法授權由教育部訂定。\n\n二、增列第六項，規定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並應每年定期檢討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並規定各項減免、補助及補貼額度，不得低於前一年度。","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促進公平就學，應拉近公私立專科學校學雜費差距，針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提供學雜費定額減免；並針對不分公私立專科學校特定弱勢及經濟弱勢學生，另外提供學雜費定額減免或全免、助學金及住宿補貼等配套補助。其各項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前項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針對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應每年定期檢討。各項減免、補助及補貼額度不得低於前一年度。\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