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連署人":["陳玉珍","翁曉玲","林德福","林思銘","黃建賓","鄭正鈐","張智倫","丁學忠","陳超明","盧縣一","洪孟楷","廖先翔","李彥秀","牛煦庭","邱若華","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631"],"mtime":"2026-05-06T15:27: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9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等20人，鑒於現行就業保險法對受扶養眷屬之認定，尚未納入在學之成年子女，致使部分實際負擔家庭扶養責任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未能獲得相應之給付支持；故參酌所得稅法免稅額之規定，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制度範圍，使制度認定標準趨於一致，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就業保險法於設計失業給付或津貼機制時，係以被保險人之家庭扶養負擔作為制度考量之一環，並以受扶養眷屬之認定作為給付條件或金額之依據。惟現行規定對於受扶養眷屬之範圍，尚未納入已成年但在學就讀之子女，致使部分仍實際負擔子女生活費及教育支出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未能獲得相應之制度支持。\n二、按現行社會經濟發展情形，子女於成年後持續接受高等教育已屬常態，其生活費、學費等多仍仰賴家庭負擔，在經濟依賴程度上與未成年子女並無顯著差異。將在學成年子女排除於受扶養眷屬之外，無法反映實際家庭扶養結構，亦產生制度保障落差。\n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扶養者，均得列報免稅額，顯見現行法制已承認在學成年子女仍屬受扶養人口之一環。相較之下，就業保險法體系未採取相同或相近之認定標準，致生法制間之不一致。\n四、為使就業保險制度更貼近家庭實際扶養負擔，並提升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間之一致性，爰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以強化制度之周延性。","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鑑於當代工商社會，子女成年後未立即投入就業市場而持續就學之情形普遍，其生活多仰賴家庭扶養，本條尚無將其納入受扶養眷屬，未能反映社會變遷之家庭扶養型態。爰參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免稅額之規定，修正受扶養眷屬範圍，增列在學成年子女，強化針對非自願離職者之家庭支持。","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學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