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69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素月","賴瑞隆"],"連署人":["張雅琳","陳俊宇","王正旭","林楚茵","郭國文","吳琪銘","王美惠","羅美玲","李柏毅","吳秉叡","林俊憲","王定宇","許智傑","張宏陸","李坤城","陳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2017"],"mtime":"2026-04-22T00:18: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6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699","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針對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之分配及其運用，僅將獲分配罰鍰之12%用於改善交通安全，相較於其他國家多將罰鍰多數或全數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我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敦促地方政府挹注更多經費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以從根本改善道安，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n二、依上開規定授權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直轄市政府獲分配99%、其他縣市政府獲分配75%。根據交通部統計，114年全臺交通罰鍰收入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金額高達二百零五億。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自行統籌運用多僅將獲分配罰鍰的12%用在交通安全改善，實際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社會質疑交通違規罰鍰已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挹注財政缺口。\n三、另道路交通安全需靠工程、教育、執法等三面向進行改善，然而目前外界經常質疑政府僅用執法手段，大幅使用科技執法取締交通違規，卻未從根本道路交通環境進行改善，交通事故沒有因而顯著減少。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投入46.11億元於113年至114年辦理「省道路口改善計畫」執行經驗，針對路口改善重點項目（如：增設行人庇護島、增設行人專用號誌、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增設左轉車道、改善路口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口照明設施等）全面檢視及改善所轄路口，113年完成2,978處路口改善，依據其事故統計，114年度死亡人數（47人）較111年同期（56人）降低16%、較112年同期（75人）降低37%、較113年同期（87人）降低46%；受傷人數（6,596人）較111年同期（6,625人）降低0.4%、較112年同期（7,290）降低10%、較113年同期（6,994人）降低6%，顯示投注資源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有助從根本改善道安。\n四、為達成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經參考國外案例皆將罰鍰多數或全數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議題，應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對照表":[{"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且提撥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說明":"經蒐集了解其他國家罰鍰收入運用之作法，例如日本實施「交通安全對策特別交付金制度」，將罰鍰收入分配給地方政府用於交通安全設施改善，包括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天橋、地下道、護欄、反射鏡等；法國將自動化執法設備（固定測速、區間測速、紅燈照相）之罰款撥入「交通違規控制與自動化特別帳戶（CAS）」，其中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應用於地方政府的交通安全基礎建設；西班牙規定所有罰鍰應用於交通安全改善、事故預防宣導等；美國如華盛頓特區要求罰鍰收入超過設定門檻之金額，應全數用於資助零死亡願景各項計畫等，皆將罰鍰多數或全數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為明確罰鍰專款專用精神，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且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改善費用之提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6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