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0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李柏毅","徐富癸"],"連署人":["張雅琳","許智傑","賴惠員","郭國文","邱議瑩","林俊憲","陳俊宇","王美惠","林宜瑾","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李坤城","林楚茵","林月琴","陳素月","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5120"],"mtime":"2026-04-22T00:18: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00","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徐富癸等19人，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現行殯葬管理規範時，屢遭遇法制適用尚欠明確之灰色地帶，致生認定與管理上之困難。為明確區分僅供追思祭拜、未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之場所與殯葬設施之法律性質，並就其設置區位、建築及消防安全規範、經營主體資格及備查程序予以明文規範，俾利將現行實務存在之追思祭拜場所納入管理，兼顧民俗需求、公共安全及地方環境安寧，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四條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n\n前項僅供追思祭拜，未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者，不視為殯葬設施；其設置、經營者，以殯葬服務業為限，並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第二項追思祭拜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n一、應於現有殯儀館周邊二百公尺區域內設置。但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另有規定，且距離範圍未超過殯儀館周邊五百公尺者，從其規定。\n二、建築安全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宗教類場所。\n三、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規所定之宗祠教堂等場所規範。\n設置、經營第二項設施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四條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說明":"一、衡酌現行僅供親友前往追思、祭拜、慰問之場所，並無擺放遺體、棺柩等民眾忌諱之殯葬相關物品，亦未舉辦出殯奠禮儀式，其使用型態及強度與第一項所定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尚有不同，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僅供追思祭拜使用，且未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之場所，不視為殯葬設施；另鑑於該設施從事之追思祭拜活動仍屬殯葬相關行為之範疇，爰規定該設施之設置、經營者以殯葬服務業為限，並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俾利納管。\n\n二、考量現有殯儀館周邊已存有大量拜飯場所之設置，宜將該區域予以納管，又鑑於拜飯場所仍易引發民眾嫌惡與排斥觀感，不宜任令到處設置，實有劃定設置範圍之必要。經調查現行拜飯場所實際分布情形，並徵詢地方政府意見，爰增列第三項第一款，明定追思祭拜設施應設置於現有殯儀館周邊二百公尺範圍內。惟考量地方都市化程度及人口密度不一，有因地制宜需要，爰授權直轄市、縣（市）得以自治條例規定限縮或放寬設置範圍，或劃設一定區域，但所定範圍及區域不得逾殯儀館周邊五百公尺。\n\n三、考量該追思祭拜設施仍應遵循建築、消防或相關法規之要求，爰於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之。\n\n四、為配合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增訂條文，爰於第四項增列相關罰則，完備管理機制。","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