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0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葉元之","林沛祥","蘇清泉"],"連署人":["楊瓊瓔","黃仁","陳玉珍","謝龍介","涂權吉","張智倫","陳菁徽","林德福","廖先翔","徐巧芯","黃建賓","馬文君","盧縣一","陳雪生","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31"],"mtime":"2026-04-22T00:18: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02","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蘇清泉等18人，鑒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交織之人口結構變遷，家庭扶養負擔日益加重，尤以三代同堂或跨世代扶養之情形日趨普遍。現行就業保險制度對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眷屬加給範圍及給付上限，尚難充分反映實際扶養需求，致勞工於失業期間家庭經濟支持不足，影響其基本生活及再就業穩定性。為因應子女教育年限延長及多元家庭型態發展，並強化失業期間之家庭經濟韌性，爰放寬受扶養眷屬範圍，將「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及「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納入加給對象；另考量多數家庭扶養人數已逾二人，現行加給上限不足支應基本生活，爰提高加給上限至百分之三十，以完善制度保障功能，健全社會安全網，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人口結構已由少子化與高齡化雙重趨勢所主導，家庭扶養型態由傳統核心家庭轉為多元發展，三代同堂及跨世代扶養情形日益普遍，勞工經濟負擔顯著增加，現行制度保障有待強化。\n二、現行規定僅將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納入，未能反映多數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尚未具備經濟能力之現實。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範，將「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納入，以兼顧制度一致性及實務需求。\n三、另隨高齡化社會發展，勞工扶養對象已不限於父母與子女，尚包括祖父母或其他依法應扶養之親屬，現行制度未予涵蓋，影響公平性，爰增列「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受扶養親屬」。\n四、現行眷屬加給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僅能反映二名眷屬之扶養情形，對於多口家庭明顯不足。爰提高上限至百分之三十，以合理反映多數家庭扶養結構，強化失業期間經濟支持。\n五、本次修正旨在提升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家庭保障，減輕其生活壓力，維持基本生活品質，並有助於穩定其再就業能力，進而健全整體社會安全網及促進社會永續發展。","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被保險人扶養者：\n一、無工作收入之父母。\n二、無工作收入之配偶。\n三、未成年之子女。\n四、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n五、身心障礙之子女。\n六、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受其扶養之親屬。","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說明":"一、為強化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家庭經濟支持，將眷屬加給上限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以反映多數家庭扶養三人以上之實際需求。\n\n二、因應少子化趨勢及教育年限延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增列「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以符合實務扶養情形並維持制度一致性。\n\n三、考量高齡化社會及三代同堂家庭型態，增列「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以涵蓋祖父母等實際受扶養對象，提升制度周延性與公平性。","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