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連署人":["許宇甄","徐欣瑩","翁曉玲","林倩綺","謝龍介","羅廷瑋","陳雪生","廖先翔","邱若華","羅智強","馬文君","涂權吉","傅崐萁","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5400"],"mtime":"2026-05-13T15:23: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0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偏遠地區學校師資補實不易，現行制度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代理教師甄選，實務上易因甄選時程、行政程序及在地需求差異，致生補實遲延情形，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又現行第七條對代理教師甄選進用、培育銜接及取得教師資格後之轉銜機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規範尚有不足，難以完整因應偏遠地區學校實務運作需求。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補充師資之彈性與即時性，並完善代理教師及專聘教師相關制度之法制基礎，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增列「必要時，並得授權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代理教師」，以回應偏遠地區學校師資補實之急迫性與在地性，減少僅由主管機關統一甄選所生之時程落差及補實遲延。\n\n二、現行第四項僅就專聘教師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尚不足以完整規範代理教師自甄進用、培育銜接及取得教師證後回任正式教師等制度，爰擴充授權範圍，以符法律保留及明確性要求。\n\n三、本條修正後，得與第八條有關代理教師再聘、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回任正式教師之規範相互銜接，建立偏遠地區教師人力之留任與轉銜機制。","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必要時，並得授權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專聘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及代理教師之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