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0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連署人":["徐欣瑩","許宇甄","馬文君","林倩綺","邱若華","羅智強","高金素梅","牛煦庭","廖先翔","羅廷瑋","涂權吉","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31"],"mtime":"2026-04-22T00:18: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0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我國勞動市場之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顯著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就促進就業相關經費之運用，尚未明確納入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相關促進就業措施，致制度依據不足，難以因應數位轉型下之就業安全與勞工轉職需求；另現行第十九條之一所定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扶養眷屬加給範圍，尚未涵蓋已成年仍在學之子女及依民法規定得受扶養之其他親屬，與我國實際家庭扶養型態尚有落差。為強化失業勞工再就業支持體系、提升人工智慧時代之就業韌性，並完善失業期間家庭照顧負擔之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我國勞動市場之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明顯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雖定有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之經費運用規定，惟對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相關促進就業措施之法定依據尚不明確，爰增列相關規定，並明定一定比例經費專款專用，以強化勞工因應數位轉型之能力與制度支持。\n二、現行第十九條之一雖設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扶養眷屬加給機制，惟受扶養眷屬範圍僅限於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對於已成年仍在學、尚未具穩定自立能力之子女，以及依民法規定得受扶養之其他親屬，保障尚有不足，與現實家庭扶養型態未盡相符。\n三、為強化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再就業支持與家庭照顧保障，本次修正一方面完善人工智慧時代之就業技能培力與經費運用依據，另一方面適度擴大扶養眷屬加給範圍，並仍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及民法上扶養關係為認定基準，以兼顧制度保障、財務衡平及實務執行之明確性。","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五、因應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對勞動市場之影響，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產學合作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前項第五款所定事項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並應專款專用。\n辦理第三項及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現行":"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說明":"一、人工智慧技術快速導入各行各業，對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顯著影響，現行第三項所定經費運用事項雖可涵攝一般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惟就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及產學合作之法定定位尚不明確，爰增列第三項第五款，明定其為本保險經費之法定運用項目。\n\n二、為避免新興技能培力預算於既有訓練項目中遭致排擠，並兼顧數位轉型下之就業安全、技術轉銜，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第五款事項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並採專款專用，以提高制度之可預測性與執行強度。\n\n三、配合增列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及產學合作事項，原授權訂定辦法之規定，酌作項次與文字調整，以資明確。","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6"},{"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已成年仍在學之子女、身心障礙子女，或依民法規定得受其扶養之其他親屬。","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說明":"一、現行第一項雖設有扶養眷屬加給機制，惟第二項所定受扶養眷屬範圍偏狹，對於已成年但仍在學、尚未具穩定自立能力之子女，及實際存在扶養需求之其他親屬，保障仍有不足。\n\n二、為強化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家庭經濟韌性，並回應三代同堂、多名家屬共同扶養等家庭型態之實際需要，爰於第二項增列「已成年仍在學之子女」及「依民法規定得受其扶養之其他親屬」，使加給制度更貼近我國家庭扶養結構。\n\n三、修正後之眷屬範圍，仍以「受被保險人扶養」及「無工作收入」為前提，並以民法上扶養關係作為外部判準，兼顧保障擴張與制度可操作性，避免認定過於浮濫。","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