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1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莊瑞雄","陳培瑜"],"連署人":["陳秀寳","徐富癸","郭國文","吳沛憶","郭昱晴","林月琴","王美惠","王正旭","林楚茵","張雅琳","范雲","李昆澤","許智傑","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4536"],"mtime":"2026-04-22T00:18: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10","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培瑜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之規定等事項作成相關判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增訂於行為時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對照表":[{"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rows":[{"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行為時有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處死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爰新增本條規定。\n\n三、所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依照前揭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係指該等被告「如經臨床診斷並鑑定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即使表面上看似仍能理解訴訟行為之意義，並能於審判時回答問題，然其理解、整合及處理資訊、理解他人反應並與之有效溝通、從錯誤及經驗中學習改進等邏輯推理、理性思考及判斷能力，如已明顯減低而不如一般人，自難以期待此等被告能完整理解死刑之課責意涵及刑事訴訟實際運作對其等之影響，更遑論能為其自己有效辯護。又此等被告中亦有欠缺病識感，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正確之供述，致增加審判結果出現錯誤冤抑之風險。於此情形，對此等被告所進行刑事程序之整體公正性及可信賴度，亦難免有所減損。」反之，若其審判中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未導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則屬審判機關量刑審酌事項，非本條適用範圍。\n\n四、所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雖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用語不盡相同，惟二者含意似無不同。然而，於審判時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且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時（例如時好時壞，或屬輕度或中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等），各級法院未必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停止審判。故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為本條規定。於各級法院審判時，如被告經鑑定後確認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在訴訟上進行有效自我辯護之能力明顯不足者，例如被告明顯欠缺為自己辯護、與其辯護人商議訴訟策略或相關溝通討論之能力者，如法院認被告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停止審判之要件而仍繼續審判，於個案量刑時，就此等被告亦不應科處死刑，以符合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