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邱鎮軍","林沛祥"],"連署人":["徐巧芯","盧縣一","黃仁","林倩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廖先翔","鄭正鈐","林德福","陳雪生","魯明哲","馬文君","翁曉玲","羅廷瑋","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941"],"mtime":"2026-05-06T15:27: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18","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邱鎮軍、林沛祥等18人，鑑於現行《水利法》對於河川區域內小水力發電設施之申請欠缺明確規範，致實務審查標準不一且易生生態保育疑慮；另針對辦理農地重劃工程，若具備保水透水設計且無增加逕流之虞者，現行出流管制規定恐徒增農民負擔與行政成本。為兼顧國家綠能推廣、河川生態基流維持、區域防洪韌性與農業發展，爰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排放趨勢，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強化國土防洪韌性，乃當前國家核心政策。然現行《水利法》在實務執行面上，面臨綠能推廣與行政管制間之制度斷點，亟待修正，以符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n一、確立小水力發電法源地位與生態審查基準（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n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將小水力發電列為重點綠能發展項目。然現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之河川區域許可行為，未明列小水力發電相關設施，致實務上各河川分署僅能以「一般建造物」類推適用，極易衍生審查標準歧異與行政不確定性。考量小水力發電具備「引水與退水」之特殊流體力學性質，且對河川水文、洄游魚類及減水段生態影響甚鉅，爰增列第七款明定其法定許可地位；並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屬之審查程序與環境生態基流維持基準，以兼顧防洪、綠能開發與生態保育。\n二、建立農地重劃出流管制之條件式豁免機制（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十）\n現行《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特定規模之土地開發需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然農地重劃工程旨在改善畸零散碎農地與生產環境，雖涉及農路與溝渠闢建，若經妥善設計，仍可維持土地涵養水源之功能。為避免防洪管制流於僵化、徒增農政機關與農民之負擔，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明定辦理農地重劃工程若採用透水、保水之低衝擊開發工法，且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無增加逕流之虞」者，得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藉此以制度引導生態農地重劃，兼顧減輕農民負擔與確保下游防洪安全之雙重目標。","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之一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n\n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n\n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n\n三、採取或堆置土石。\n\n四、種植植物。\n\n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n\n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03-01-07-修正:109","說明":"一、確立小水力發電之法定許可地位。\n\n二、增訂第七款，並配合第七款增定，現行條文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文字未修正。\n\n三、增訂第二項。鑑於小水力發電設施具有引水與退水之特殊性，有別於一般河川建造物，且可能對河川水文及生態（如洄游魚類、減水段）造成影響；為統合各河川分署之審查標準，並兼顧防洪、綠能與生態保育，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屬之審查與生態維持基準，以利實務執行。","修正":"第七十八條之一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n\n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n\n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n\n三、採取或堆置土石。\n\n四、種植植物。\n\n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n\n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n\n七、設置小水力發電之設備、引水設施、輸水管路、退水設施及相關建造物。\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n\n前項第七款之許可條件、審查程序及環境生態基流維持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n\n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n\n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n\n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n\n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18-05-29-修正:129","說明":"一、農地重劃固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之重要政策，然其農路開闢與溝渠建置仍可能改變地表逕流特性。為兼顧減輕農民負擔與維持區域防洪韌性，爰增訂第四款，明定農地重劃工程若採用透水、保水之低衝擊開發工法，且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無增加下游防洪負擔之虞者，得免辦出流管制計畫，以鼓勵生態農地重劃，並確保國土安全。\n\n二、增訂第四款。","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n\n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n\n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n\n四、辦理農地重劃工程，且其附屬設施採透水、保水工法，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增加逕流之虞者。\n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n\n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