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黃仁","林倩綺","徐巧芯","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廖先翔","魯明哲","鄭正鈐","陳雪生","馬文君","邱若華","謝龍介","翁曉玲","羅廷瑋","邱鎮軍","牛煦庭","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49"],"mtime":"2026-05-06T15:28: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21","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林沛祥等21人，鑑於現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強制要求技職校院專業教師須具備一年業界實務工作經驗，雖立意良善，然在產業薪資與教職待遇差距擴大下，致使專業群科師資招募極度困難，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兼顧技職教育務實致用之精神與解決師資短缺之燃眉之急，爰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改採「優先聘任」原則，並增訂在職進修補足經驗之配套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案修正係為解決技職校院因業界薪資落差致師資招募困難之現況，修正重點在於將現行一年業界經驗之「強制門檻」調整為「優先聘任」，以擴大選才範圍並即時填補教學缺口。同時增訂「先聘後補」機制，要求新聘教師於任職五年內補足實務經驗，並授權訂定相關配套辦法，確保在維持務實致用教學品質的前提下，兼顧用人彈性與學生受教權益。","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n\n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9-12-10-修正:32","說明":"一、將「資格門檻」修正為「優先條件」：鑑於產業變遷快速及薪資結構差異，強制要求新進教師須先具備業界經驗，實務上造成師資斷層。爰將「應具備」修正為「優先聘任」，以擴大師資選才範圍。\n\n二、增訂「先聘後訓」之品質控管機制：為維持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之特色，避免師資全面學術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未具業界經驗之新聘教師，須於任職後五年內補足業界實務經驗。此舉既能解決眼前缺人問題，又能確保教師最終具備實務能力。\n\n三、增訂第二項。\n\n四、授權中央訂定配套辦法：配合第二項之增訂，於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補足經驗之執行細節（如抵免標準、留職停薪配套等）。","修正":"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學校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n\n前項未具備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新聘教師，應於任職後五年內，利用寒暑假或借調方式，至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地服務或研究，累計達一年以上。\n前二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及應於任職後補足經驗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