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陳雪生","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邱鎮軍","林德福","魯明哲","馬文君","謝龍介","羅廷瑋","廖先翔","牛煦庭","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3729"],"mtime":"2026-05-06T15:28: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22","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林沛祥等16人，鑒於氣候變遷引發之災害已危及國土安全，現行法對於「調適」與「韌性治理」之跨機關整合職責、氣候風險資料治理，以及設立行政法人以因應長期科學研究之法源基礎尚欠明確，為強化氣候治理效能與組織運作彈性，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次修正旨在明確化組織職掌並補強制度缺口，於既有環境治理架構下，賦予環境部更完備之協調、整合與監督能量，以因應氣候韌性治理之實務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強化科學決策基礎：於環境資訊職掌中，增列氣候變遷相關數據、圖資及風險資訊之整合與共享機制，以完備氣候調適與韌性政策之資訊治理架構。\n二、明確跨機關協調整合職權：於現行氣候變遷調適職掌中納入「韌性治理」概念，並明定環境部擔任跨機關協調整合之主責地位，以消弭權責模糊，落實整體治理策略。\n三、完備研究職掌與行政法人監督法源：於所屬機構研究範疇中，增訂氣候調適與韌性治理之專業研發職掌；並同步增修環境部對於相關行政法人之監督權限，以完備監督法制。\n四、增訂行政法人設立之法源依據：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基礎，並恪遵法律保留原則，規定其設立與監督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3729","law_name":"環境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n\n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n\n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n\n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n\n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law_content_id":"03729:03729:2023-05-09-制定:2","說明":"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仍維持現行對於環境政策、污染防制、水體保護及相關治理事項之規定。\n\n二、第六款部分，現行條文已明定環境部掌理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鑑於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治理高度依賴氣候數據、地理圖資及風險評估資訊，爰於本款增列「氣候變遷相關數據、圖資及風險資訊之整合與共享」，以明確環境部在氣候資料治理、跨機關資料介接及共享機制推動上之職責。\n\n三、第七款部分，現行條文已將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納入環境部對所屬機關之督導、協調與推動事項。本次修正並非新增氣候調適職掌，而係因應實務上氣候調適已進一步發展為涵蓋關鍵基礎設施、國土規劃及公共系統之「韌性治理」，爰增列「韌性治理」文字，並明定環境部就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相關事項，負責跨機關之協調與整合，以提升政策一致性與整體治理效能。\n\n四、第八款部分，現行條文規定環境部督導所屬機構辦理氣候變遷相關研究、檢測與人力發展等事項。本次修正於「氣候變遷」後加註「（含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係屬研究範圍之釐清與明確化；並配合本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未來相關行政法人設置法制，增列「依法監督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相關之行政法人」，以補充環境部監督行政法人之組織法層級法源。\n\n五、第九款未修正，維持現行概括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n\n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n\n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n\n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並推動氣候變遷相關數據、圖資及風險資訊之整合與共享。\n\n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及韌性治理、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並就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相關事項，負責跨機關之協調與整合。\n\n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含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並依法監督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相關之行政法人。\n\n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環境治理、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環境資訊整合及相關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跨域性，現行行政機關體制於人事、採購及組織運作上，未必足以因應實務需求，爰增訂本條，明定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作為政策推動與技術支援之制度工具。\n\n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確保行政法人之設立與運作受國會民主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職權、經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另以法律定之，避免行政機關逕行設立或擴張權限。","修正":"第五條之一　本部為推動環境治理、氣候變遷調適與韌性、環境資訊整合、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及跨域政策支援等事項，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辦理前揭相關業務。\n\n前項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職權、經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