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傅崐萁","林沛祥","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5400"],"mtime":"2026-05-06T15:28: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29","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偏遠地區學校因交通、生活機能、社會經濟條件等因素，以致偏遠地區教育資源及師資呈現長期不足情形，無法維持穩定之學習環境及教學品質，對學生學習形成負面影響。為落實教育平權，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穩定，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吸引熱忱服務偏鄉之師資，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之素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政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協助，多偏重硬體設施。然而，偏遠地區學生更缺乏穩定師資的陪伴與引導。根據立法院專題研究報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穩定師資的缺乏，對學生學習造成負面影響，實有改善之必要。\n二、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的穩定，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條文，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於辦理公開甄選時確有困難，致無合格教師應徵或無錄取人員者，明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其代理教師之再聘次數得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條文關於再聘次數之限制，以減少偏遠地區學校因招聘困難衍生之行政程序負擔，確保具服務熱忱之教師能留任服務，以維持教學品質之延續性。\n三、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目前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n四、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留住適合師資人才之誘因，爰新增《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條文，明定代理教師取得教師證後，若原服務學校有員額空缺時，得經教評會審查後聘任，以確保偏遠地區學校能留任熟悉在地社區與學生，且具偏遠地區學校任教熱忱的師資，降低師資流動率，保障偏遠地區學生之學習權益。","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於辦理公開甄選時確有困難，致無合格教師應徵或無錄取人員者，新增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其代理教師之再聘次數得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關於再聘次數限制之規定，以減少偏鄉學校因招聘困難所衍生之行政負擔，並確保優秀教師能留任服務，維持教學品質之延續性。","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若經公開甄選確有困難，致無合格教師應徵或經甄選無錄取人員者，其再聘次數得不受限制；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並新增第四項條文，原第四項條文調整為第五項條文。\n\n二、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爰修正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n\n三、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留住適合師資人才之誘因，明定代理教師取得教師證後，原服務學校有員額空缺時，得經教評會審查後聘任，以為偏遠地區學校留任熟悉在地社區與學生，且具偏遠地區學校任教熱忱的師資。","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依前項規定取得教師證書人員，其原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有專任教師員額空缺時，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為專任教師，免受第五條第一項應經公開甄選之限制。\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