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2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17","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5-7","laws":["01711"],"mtime":"2026-05-06T15:28: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30","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升，受薪階級承受實質薪資停滯，與高房價、高物價之生活負擔，部分畢業生初進入職場立即面臨生活開銷和學貸還款之困境，學貸債務問題已成為青年未來成家、生育及職涯發展之阻礙。為落實教育平權及社會正義，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和青年勞工學貸債務負擔，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及學貸緩繳增加寬限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學貸款制度係國家促進社會流動、落實教育平權的重要措施。然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針對利息補貼，設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漲，初入職場青年面臨薪資結構調整緩慢與高昂生活成本等困境，學貸債務已成為青年成家、生育及職涯發展的沉重負擔，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為實質減輕青年負擔，爰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第二項，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n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n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n\n二、就學貸款制度係國家促進社會流動、落實教育平權的重要措施。然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針對利息補貼，設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漲，初入職場青年面臨薪資結構調整緩慢與高昂生活成本等困境，學貸債務已成為青年成家、生育及職涯發展的沉重負擔。\n\n三、為實質減輕青年負擔，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學、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貸款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或其他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