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9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賴惠員","陳秀寳","陳俊宇","黃捷","黃秀芳","李坤城","許智傑","林月琴","劉建國","王正旭","王美惠","沈發惠","吳琪銘","吳沛憶","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73"],"mtime":"2026-04-22T00:18: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95","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近年校園性別事件型態隨社會環境與數位科技發展而轉變，學生間親密關係暴力及數位性別暴力事件日益增加，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定義、課程規範、被害人保護機制及人員查核制度尚有未周延之處，為強化預防教育功能、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並健全校園安全管理機制，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青少年人際互動型態改變，學生間親密關係暴力多呈現為持續性控制、情緒勒索等樣態，且未同居之交往關係已為常態，惟現行法制對於該類關係及行為之規範尚欠明確，致學校於實務處理上存有適用疑義，亟需補強。（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隨數位科技普及，未經同意之性影像取得、持有及散布等數位性別暴力事件日益嚴重，且具有擴散迅速、難以回復之特性，對學生人格權及身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現行規範不足以因應，爰增列相關定義，以利學校及主管機關及早介入及防制。（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現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雖規定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惟實務上多流於分散實施，缺乏系統性規劃，難以回應學生於情感發展階段所面臨之風險，爰明定每學期應實施一定時數之相關課程或活動，並強化親密關係、數位性別暴力及情感教育之教學內容，以提升預防成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四、考量數位性別暴力事件處理具高度專業性，且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常需即時進行證據保全、影像移除及法律救濟，爰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協助，並得結合資訊技術及法律等專業資源，以強化被害人支持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n五、考量學生於校外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等情形，雖未必屬校園事件調查範圍，惟仍有保護及輔導之實際需求，爰明定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建構完整之支持體系。（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n六、為強化不適任人員之預防機制，除現行查詢制度外，增列得介接相關機關資料及性影像處理中心通報資料，以利於聘任前掌握相關風險資訊，提升校園安全保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n\n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n\n(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n\n(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n(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n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n\n(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n\n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n\n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n\n(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n\n(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n\n(五)親密關係暴力：指發生於學生與其現在或過去之配偶、同居人、伴侶或具有親密關係之人（含未同居之約會對象）間，由一方對他方施以身體、精神、情感或經濟上之控制、騷擾、威脅、攻擊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n(六)數位性別暴力：指透過網路或數位通訊工具，對他人施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威脅、霸凌、跟蹤騷擾、散布私密影像，或未經同意取得、持有、散布他人性影像之行為。\n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n\n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n\n(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n\n(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n(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n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n\n(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n\n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n\n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n\n(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n\n(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n\n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說明":"一、考量近年青少年間親密關係互動型態轉變，約會暴力多呈現為持續性控制與心理壓迫，例如要求交付帳號密碼、定位監控或以自我傷害進行情緒勒索，現行規範尚難完整涵蓋，爰增列「親密關係暴力」之定義。\n\n二、明確將未同居之交往對象納入親密關係範圍，使學校得就學生間約會暴力事件，依法啟動調查、輔導及保護機制，補足適用上之疑義。\n\n三、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未經同意之性影像取得、持有或散布，已成為學生常見且高風險之侵害態樣，爰增列「數位性別暴力」之定義，以利學校及主管機關及早介入、即時防制，避免損害擴大。","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4"},{"修正":"第十八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n\n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n\n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每學期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n\n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n\n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n\n前各項課程或活動，應涵蓋親密關係溝通、數位性別暴力防治及情感教育，並由各級學校依學生學習階段發展適用之專題內容。","現行":"第十八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n\n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n\n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n\n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n\n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說明":"一、現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雖規定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惟實務上多分散於各科教學中，欠缺系統性與連貫性，難以回應學生於情感發展階段所面臨之實際風險。\n\n二、爰比照國民中小學規範，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每學期應實施至少四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以確保教學時數與內容之完整性。","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21"},{"修正":"第二十五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涉及數位性別暴力者，應協助被害人進行證據保全、檢舉及申請影像移除、下架；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n\n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資訊技術專家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n\n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五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n\n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n\n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說明":"一、考量數位性別暴力事件具有擴散迅速及難以回復之特性，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被害人進行證據保全、檢舉及影像移除等程序，爰予以明文規範。\n\n二、為確保相關證據之完整性及專業處理，增列得委請資訊技術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以強化調查及保全機制。\n\n三、另考量學生於校外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等事件時，仍有實際保護及支持之需求，爰明定學校得提供心理諮商、法律協助及必要保護措施，以建構完整支持體系。","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29"},{"修正":"第三十條　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n\n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並應介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紀錄及衛生福利部之性影像處理中心通報資料。\n\n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條各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前四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n\n前項以外人員，涉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現行":"第三十條　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n\n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n\n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條各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前四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n\n前項以外人員，涉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說明":"一、為強化不適任人員之預防機制，除教育體系內之紀錄外，並得介接相關機關資料，以利於聘任前即掌握涉及性影像不法行為或其他性別事件之紀錄，降低風險。\n\n二、鑒於數位性別暴力具跨平台及隱密性特徵，爰納入性影像處理中心之通報資料，作為學校辦理查詢之參考依據，以提升校園安全保障。","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3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