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9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巧芯","廖偉翔"],"連署人":["黃仁","林倩綺","許宇甄","盧縣一","賴士葆","鄭正鈐","陳雪生","林沛祥","羅智強","傅崐萁","邱鎮軍","廖先翔","牛煦庭","羅廷瑋","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2308"],"mtime":"2026-04-22T00:18: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97","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政府採購評選弊端時有所聞，已對政府廉能形象及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造成不良影響。為遏止相關不法情事之發生，並維護採購制度之公平與正當性，爰於本修正草案中，針對涉及巨額採購之舞弊行為加重其刑事責任，以期發揮嚇阻效果，導正採購秩序，並彰顯法律規範之嚴肅性，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近年政府採購評選弊端屢有所見，已影響政府廉能形象並損及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防杜相關不法情事，確保採購制度之公平與正當性，爰於本修正草案中明定，對於涉及巨額採購之舞弊行為加重其刑事責任，以強化嚇阻效果，導正採購秩序，並彰顯法制之嚴謹與權威。","對照表":[{"title":"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若所涉金額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為防止不法行為干預投標程序，凡意圖使廠商不參與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已得標廠商放棄得標、於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致生重大損害者，除依刑事責任處斷外，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致使廠商無法參與投標，或影響開標結果之正確性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藉機獲取不當利益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四、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五、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所稱巨額採購，係指採購金額達一定標準者，包括工程採購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以及勞務採購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n\n六、為強化對重大採購舞弊案件之嚇阻效果，並考量巨額採購案件影響層面廣泛且對公共利益損害重大，爰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對於涉及前揭巨額採購之不法行為，按其原定刑度加重二分之一，以資嚴懲。","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9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