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79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巧芯","廖偉翔"],"連署人":["黃仁","賴士葆","林倩綺","許宇甄","鄭正鈐","陳雪生","盧縣一","林沛祥","羅智強","傅崐萁","李彥秀","邱鎮軍","楊瓊瓔","牛煦庭","羅廷瑋","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2308"],"mtime":"2026-04-22T00:18: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7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798","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各行各業缺工情形日益嚴峻，外籍移工對於產業發展及社會照護已具重要影響力，惟社會大眾長期以「外勞」、「外籍勞工」等詞彙稱之，易與負面事件連結，致生貶抑及歧視之虞；復參酌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相關公約之意旨，外籍勞工係指未具本國國籍而於我國從事工作之勞動者，惟以「移工」稱之，較能客觀反映其跨境移動並從事勞動之事實，並彰顯對其人格與勞動價值之尊重。又鑑於我國近年推動相關政策改革，業經內政部調整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用語，並參酌民間團體及國際慣用表述，改以「移工」為適當用語，爰為消弭歧視、落實多元尊重及憲法平等原則，並強化政府保障移工勞動權益之意旨，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勞」係「外籍勞工」（Foreign Workers）之簡稱，通常指離開原居地赴他國從事工作之勞動者；而「移工」則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s），係指透過跨境移動以從事就業之人員，其概念較為廣泛，涵蓋不同國家、地區及各類產業之跨國勞動者，兼具移動與就業之雙重意涵，非僅限於勞動身分之表述。\n二、為減少社會歧視與偏見，並促進多元文化之尊重，我國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勞動節起，已將外僑居留證中「外籍勞工」之居留事由修正為「移工」，此一用語之調整，彰顯我國對勞動權益及多元文化價值之重視；該改革不僅止於名稱變更，尚寓有促進社會理解與相互尊重之政策意涵，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平等之精神相契合。\n三、移工為改善生活條件及追求發展機會，遠赴異地工作，對我國產業發展及經濟運作貢獻良多，並促進社會對多元文化及人權議題之重視；同時，我國亦持續精進其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及法律地位之保障措施，使其與我國社會發展形成互惠互利之關係。\n四、基於憲法保障勞動權平等之原則，移工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貢獻，爰透過用語之調整，推動社會採用更為中性友善之稱謂，以營造尊重、包容及多元之社會環境；為使相關規範趨於一致，並落實平等保障移工權益之立法意旨，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制度面與政策面相互配合，以維護勞動平權及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現行":"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說明":"一、「外勞」係「外籍勞工」（Foreign Workers）之簡稱，通常指離開原居地赴他國從事工作之勞動者；而「移工」則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s），係指透過跨境移動以從事就業之人員，其概念較為廣泛，涵蓋不同國家、地區及各類產業之跨國勞動者，兼具移動與就業之雙重意涵，非僅限於勞動身分之表述。\n\n二、為減少社會歧視與偏見，並促進多元文化之尊重，我國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勞動節起，已將外僑居留證中「外籍勞工」之居留事由修正為「移工」，此一用語之調整，彰顯我國對勞動權益及多元文化價值之重視；該改革不僅止於名稱變更，尚寓有促進社會理解與相互尊重之政策意涵，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平等之精神相契合。\n\n三、移工為改善生活條件及追求發展機會，遠赴異地工作，對我國產業發展及經濟運作貢獻良多，並促進社會對多元文化及人權議題之重視；同時，我國亦持續精進其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及法律地位之保障措施，使其與我國社會發展形成互惠互利之關係。\n\n四、基於憲法保障勞動權平等之原則，移工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貢獻，爰透過用語之調整，推動社會採用更為中性友善之稱謂，以營造尊重、包容及多元之社會環境；為使相關規範趨於一致，並落實平等保障移工權益之立法意旨，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制度面與政策面相互配合，以維護勞動平權及保障勞工權益。","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1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7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