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80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2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張雅琳"],"連署人":["王正旭","陳秀寳","鍾佳濱","陳俊宇","陳培瑜","王義川","王美惠","羅美玲","沈伯洋","李昆澤","范雲","李坤城","吳沛憶","郭昱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15"],"mtime":"2026-04-22T00:18: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8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802","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張雅琳等17人，有鑑於2020世界青少年報告指出青少年就業問題是當前全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聯合國亦將青少年就業議題納入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突顯其重要性。而青年（15－24歲）失業率較整體失業率從2010的2.51倍到2024年升高至3.33倍，日趨嚴重，亟需政府採取積極作為。自108至111年，勞動部聯合八個部會推動「投資青年（15－29歲）就業方案」，總投入經費高達133.05億元，服務人次達成率雖達126.63%，但計畫目標「將青年失業率相較於整體失業率之倍數降至2倍以下」未能達標，青年失業率相對於整體失業率的倍數仍高於2倍，顯示政策效果仍有不足之處。行政院已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115年），由勞動部統籌11個機關，預計4年投入159.6億元。若不同步檢視法制適用對象，可能影響政策的實施成效。目前《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卻未明確將青年納入適用對象。惟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就業，但卻未被納入補助範圍，導致法規體例不符，影響青年實際受惠權益。爰此，於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適用對象，以確保法制一致性，並完善青年就業保障機制；另，鑑於臺灣外籍移工人數已逾90萬人，對公共建設與長照體系貢獻良多，內政部移民署自2019年將「勞工」更名為「移工」，以引導社會使用更中立、友善之稱謂，以避免該族群遭標籤化、汙名化，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十款，原第十款移列至第十一款；其餘未修正。\n\n二、青少年就業已成為全球各國關注的優先議題。2020世界青少年報告指出青少年就業問題是當前全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聯合國亦將青少年就業議題納入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突顯其重要性。\n\n三、且青年（15-24歲）失業率較整體失業率從2010的2.51倍到2024年升高至3.33倍，日趨嚴重，亟需政府採取積極作為。\n\n四、自108至111年，勞動部聯合八個部會推動「投資青年（15-29歲）就業方案」，總投入經費高達133.05億元，服務人次達成率雖達126.63%，但計畫目標「將青年失業率相較於整體失業率之倍數降至2倍以下」未能達標。根據2022年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相對於整體失業率的倍數仍高於2倍，顯示政策效果仍有不足之處。\n\n五、行政院已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115年），由勞動部統籌11個機關，預計4年投入159.6億元。若不同步檢視法制適用對象，可能影響政策的實施成效。\n\n六、目前《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卻未明確將青年納入適用對象。此外，該辦法適用年齡自18歲起，惟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就業，但卻未被納入補助範圍，導致法規體例不符，影響青年實際受惠權益。爰此，於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適用對象，以確保法制一致性，並完善青年就業保障機制。","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修正":"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移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n\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鑑於臺灣外籍移工人數已逾90萬人，對公共建設與長照體系貢獻良多，內政部移民署自2019年將「勞工」更名為「移工」，以引導社會使用更中立、友善之稱謂，以避免該族群遭標籤化、汙名化，爰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統一法律用語。","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6-10-21-修正:5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8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