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80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3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宜瑾","許智傑","徐富癸","陳培瑜"],"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羅美玲","賴惠員","鍾佳濱","林俊憲","張雅琳","林月琴","陳素月","陳俊宇","何欣純","沈伯洋","吳思瑤","李昆澤","林楚茵"],"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461"],"mtime":"2026-04-22T00:18: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8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805","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許智傑、徐富癸、陳培瑜等19人，鑒於資通訊技術與人工智慧之高速發展，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之威脅已跨越實體國界，演變為以「認知駭入」為核心之混合戰型態。此類行為利用人工智慧生成之深偽影音與虛假資訊，大規模且精準地對我國國民進行心理操弄，試圖瓦解政府公信力並擾亂民主憲政秩序。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對於「情報工作」之定義及範疇仍偏重於傳統實體安全，難以因應「數位空間」中瞬息萬變之認知威脅。為賦予情報機關明確之法律依據以反制新興數位威脅，明確化「認知作戰」之定義與情報反制範疇，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代戰爭已進入「混合戰」時代，境外敵對勢力透過人工智慧技術產製大量擬真資訊，對目標國進行「數據污染」與「認知操弄」，其影響力不亞於傳統軍事攻擊。情報機關作為維護國安之第一線，必須具備反制數位認知作戰之法源基礎。\n針對「認知作戰」之概念，本草案明確定義其係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人工智慧、資通訊科技散布虛假或誤導性訊息，意圖破壞我國政府功能及社會安定之行為，以作為後續情報蒐集與反制之執行準據。\n同時，修正情報工作之範疇，將反制境外勢力於數位空間之認知作戰威脅納入法定職掌，使情報機關能依法進行研析、預警與處置，建構國家級之數位韌性防禦體系。\n修正要點如下：\n一、新增「認知作戰」之定義，將其定義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人工智慧、資訊科技或其他手段，散布虛假或誤導性訊息，意圖破壞政府功能、社會安定或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定義情報工作得為反制利用人工智慧進行認知作戰、生成虛假資訊或操縱輿論之活動。並建立得利用人工智慧進行情報工作之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課予提供網際網路平台服務之事業者相關義務，於情報機關執行情報工作時，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提供必要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對照表":[{"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以及反制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於數位空間之認知作戰威脅，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七、認知作戰：指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人工智慧、資訊科技或其他手段，散布虛假或誤導性訊息，意圖破壞政府功能、社會安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n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已被轉化為「智慧化作戰」工具，認知作戰已成為國家安全之核心挑戰，爰將「反制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於數位空間之認知作戰威脅」明確納入情報工作範疇；並將原條文中「敵對勢力」明確寫為「境外敵對勢力」，以符《反滲透法》等用語上體例。\n\n二、增訂第一項第七款，明確化「認知作戰」定義。鑒於認知作戰的本質在於把「人類心智」當作作戰領域。透過科技手段，尤其是生成式AI與深度偽造技術，敵對勢力可以在不被察覺的情況下影響個體的認知、情緒與決策。這種作戰方式與傳統資訊戰的差別在於，它不強調單一訊息的真假，而是長期塑造敘事框架，使人逐漸接受某種世界觀，例如對特定國家的不信任或對政府的不滿。爰此，於本法之定義項目納入利用人工智慧、資訊科技等手段，並以破壞政府功能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目的之要件，以區分正常言論與惡意攻擊，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9-12-13-修正:3"},{"修正":"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n\n情報工作得包括防範利用人工智慧進行認知作戰、生成虛假資訊或操縱輿論之活動；情報機關於去識別化前提下，得運用人工智慧分析相關威脅。\n前項後段之人工智慧運用，為確保不侵害人民權利，其使用規範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n情報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針對人工智慧與數位安全之專業培訓，以提升情報人員反制認知作戰之能力。","現行":"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二項。鑒於生成式AI與深度偽造技術的成熟，使假訊息的生產與傳播出現質變。敵對勢力可以透過人工智慧大量生成高度擬真的內容，並結合自動化帳號進行大規模散播，不僅降低操作成本，也大幅提升隱蔽性與影響力。這類攻擊不再只是短期的資訊干擾，而是轉向長期的「敘事塑造」，透過在地化內容滲透社會文化與公共討論，逐步影響民眾認知與價值判斷。在這樣的威脅環境下，傳統情報循環遭受嚴重衝擊。特別是在公開來源情報（OSINT）方面人工智慧所造成的「數據污染」使網路資訊充斥大量看似真實但實際帶有偏誤的內容，導致情報分析中的訊號與噪音難以區分，甚至出現「毒資料導致毒結論」的風險。因此，情報工作在進行上得包括防範利用人工智慧進行認知作戰、生成虛假資訊或操縱輿論之活動。同時，情報工作必須從被動的事實查核，轉向主動的「數位韌性」建構。學術研究指出，應修法納入「認知作戰」作為情報範疇，並在去識別化前提下授權情報機關使用人工智慧進行公開資訊分析，同時要求數位平台承擔協力義務，協助阻斷惡意資訊傳播。\n\n二、新增第三項，本次修法有關運用人工智慧進行情報工作，應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的要求，建立演算法問責機制，以確保科技偵查符合比例原則與民主法治要求。其使用規範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n\n三、為提升情報人員反制認知作戰之能力，情報主管機關應定期規劃與辦理針對人工智慧與數位安全之專業培訓，譬如知道如何判斷資料品質、辨識偏誤，或理解資料來源與生成方式，以期提升情報人員的當代數位素養。","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5"},{"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提供網際網路平台服務之事業者，於情報機關執行情報工作時，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提供必要協助；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事業者若知悉其服務被利用於執行境外敵對勢力之認知作戰，應依情報機關之告知，提供相關數據、演算法參數，或採取限制瀏覽、移除內容等必要阻斷措施。\n\n前二項之配合，不得侵害服務人民之權利；情報機關應確保資料之使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人工智慧基本法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情報工作之執行，於數位空間中面臨重大限制。由於關鍵資訊多掌握於網際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若無其協力配合，情報機關難以及時掌握異常資訊流動、辨識認知作戰行動，亦無法有效進行預警與處置。特別是在人工智慧導致「數據污染」日益嚴重之情形下，平台所持有之原始資料、傳播路徑及演算法運作資訊，對於還原資訊來源與判斷其影響程度具有關鍵性。為因應上述新型態國安威脅，有必要建立平台業者之協力義務，使其於情報機關依法執行情報工作時，在必要範圍內提供協助。爰於第一項明定，提供網際網路平台服務之事業者，應於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提供必要協助，以補強情報機關於數位空間之蒐集與分析能力。\n\n三、考量認知作戰多透過平台進行擴散，且常涉及演算法推薦與內容放大機制，爰於第二項明定，當平台業者知悉其服務被利用於境外敵對勢力之認知作戰時，應依情報機關通知，提供相關數據或必要技術資訊，或採取適當之限制措施（如降低觸及、移除內容等），以即時阻斷有害資訊之擴散。\n\n四、惟為避免本條之執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並兼顧言論自由與隱私保護，爰於第三項明定相關協力措施不得逾越必要範圍，情報機關於資料之蒐集與使用上，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人工智慧基本法》等相關規範，並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維持國家安全與基本權利保障之平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8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