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80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3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宜瑾","陳培瑜"],"連署人":["林俊憲","沈發惠","李昆澤","陳素月","吳思瑤","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張雅琳","徐富癸","林月琴","賴惠員","陳俊宇","許智傑","鍾佳濱","何欣純","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427"],"mtime":"2026-04-22T00:18: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8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806","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陳培瑜等19人，鑒於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民權利態樣多元，我國目前針對「平復行政不法」之規定僅限於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者，進行平復及賠償，卻未如同德國之法制（如VwRehaG等法），擴及其他違反自由民主法治的行政不法行為，也得以申請權利回復。為充實我國威權統治時期造成之權利侵害其權利回復之內涵，將「行政不法的定義」擴張至其他亦影響人民憲法上基本權之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態樣，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雖已增訂「平復行政不法」之規範，惟其適用範圍僅侷限於侵害「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然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對人民權利的侵害態樣極為多元，並非僅止於上述三類。根據促轉會調查與相關研究，大量受難者曾遭受長期監控（侵害隱私權）、強迫退學（侵害受教權）、限制出境（侵害遷徙自由）或職場黑名單（侵害工作權）等處遇。此類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實為亦受國家不法行為而影響人民生活、侵害基本權之態樣。\n二、德國在處理前東德共產政權之不法行為時，於1994年通過《行政不法措施平復法》（VwRehaG）。該法明確規定，凡為貫徹政治目的，以行政手段侵害或不法限制合憲保障之基本權，並導致嚴重不利益者，皆應予以平復。德國法制不僅處理財產剝奪，更涵蓋「剝奪國籍」、「強迫遷居」及「強制精神醫療處置」等非典型侵害態樣。此一廣泛定義之經驗，足供我國充實行政不法內涵之參考，以建立更全面的法治國回復機制。\n三、威權統治時期之行政權往往透過「事實行為」或「不具名處分」達成鞏固權力之目的。本修正草案條文增列「其他經調查後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概括條款，旨在賦予法務部（承接促轉會職權之機關）更大的調查空間，針對如秘密監控、政治性撤銷學籍等行為進行法律上的「不法確認」。除了是對於個案名譽與尊嚴的修復，更是透過國家認錯，進行行政不法平復，重新建構民主憲政秩序之必要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對照表":[{"titl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27","law_nam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六條之一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及其他經調查後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由法務部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n\n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案件之受難者或受裁判者，於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範圍內所受之前項處分或事實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均視為不法。\n\n前二項處分經確認或視為不法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n\n前條第二項平復司法不法之方式，於本條準用之。","現行":"第六條之一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n\n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案件之受難者或受裁判者，於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範圍內所受之前項處分或事實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均視為不法。\n\n前二項處分經確認或視為不法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n\n前條第二項平復司法不法之方式，於本條準用之。","說明":"一、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十一條之二，法務部於促轉會解散後職司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惟按促轉條例第六條之一有關「平復行政不法」之內容，目前僅處理「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對於人民其他憲法上基本權，尚未有更進一步之「平復行政不法」之作為。根據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三部之說明，德國對於行政不法的認定基準及其侵害結果之認定，除剝奪人身自由之種類以外，尚有「健康損害」、「財產侵奪」、「工作迫害」、「嚴重影響個人生活」等類型。現行我國權利回復相關之條文，無法涵蓋威權時期常見之秘密監控、強迫退學、限制出境或工作歧視等侵害基本權之態樣。參照德國《行政不法措施平復法》（VwRehaG）之精神，增列「其他經調查後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概括條款，以完備轉型正義之法制。\n\n二、配合促轉會解散後之業務移撥，將原「促轉會」字樣修正為「法務部」，以符現行實務運作。","law_content_id":"01427:01427:2022-05-17-修正: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8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