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連署人":["王世堅","王正旭","鍾佳濱","沈發惠","王義川","王美惠","羅美玲","郭昱晴","陳秀寳","黃捷","張雅琳","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7","meet_id":"院會-11-5-8","laws":["01177"],"mtime":"2026-04-30T21:17: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06","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6人，鑑於我國法制已以十八歲為成年，又國際上許多民主國家亦以十八歲為選舉年齡，故為落實青年主流化，完善十八歲公民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惟我國現行法制已逐步以十八歲作為權利義務行使的重要年齡基準，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明定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民法》亦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以，十八歲青年已被法律體系視為具有相當之自主判斷能力與公民責任。\n二、十八歲公民權不僅是年齡門檻之調整，更是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的重要一步。青年受住宅、教育、就業、財政與人口結構變遷等公共政策影響，卻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被排除於選舉權之外。賦予十八歲青年選舉權，能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培養民主思辨，並使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更能納入青年世代觀點，促進代際對話與民主深化。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所附行政院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十八歲參與公共事務，有助強化民主思辨能力、擴大政治參與，並有助落實世代正義。且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十八歲，鄰近日本、韓國，亦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十八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趨勢一致。","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惟我國現行法制已逐步以十八歲作為權利義務行使的重要年齡基準，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明定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民法》亦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以，十八歲青年已被法律體系視為具有相當之自主判斷能力與公民責任。\n\n二、十八歲公民權不僅是年齡門檻之調整，更是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的重要一步。青年受住宅、教育、就業、財政與人口結構變遷等公共政策影響，卻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被排除於選舉權之外。賦予十八歲青年選舉權，能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培養民主思辨，並使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更能納入青年世代觀點，促進代際對話與民主深化。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所附行政院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十八歲參與公共事務，有助強化民主思辨能力、擴大政治參與，並有助落實世代正義。且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十八歲，鄰近日本、韓國，亦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十八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趨勢一致。","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