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1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謝龍介","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陳超明","牛煦庭","翁曉玲","王鴻薇","黃仁","葛如鈞","洪孟楷","廖先翔","陳玉珍","游顥","林倩綺","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151"],"mtime":"2026-05-06T00:21: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15","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鑒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攸關幼兒健全成長、家庭支持體系及國家長遠發展，政府近年雖持續推動公共化教保政策，並逐步擴大補助措施，惟現行對不同教保服務型態之補助標準與支持強度仍有差異，家長實際負擔尚未臻於衡平，亦影響教育選擇之公平性及教保體系之多元發展。為進一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保障幼兒平等受教權，並提升補助制度之穩定性及可預測性，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為國家重要公共政策，對幼兒身心發展、家庭生活安排、勞動參與及社會整體發展均具深遠影響。面對少子女化趨勢，政府更應持續完善相關支持措施，透過合理且穩定之補助制度，協助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營造更友善之生養環境。\n二、我國現行教保服務體系，係由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及私立幼兒園共同構成，各類型機構於整體制度中各有其功能與定位。尤其私立幼兒園長期協助承接相當比例之教保需求，對補充公共化服務量能不足、維持整體供給穩定及保障家長多元選擇，均具重要功能。政府推動公共化政策，應著重提升整體教保服務之可近性、平價性與品質，並兼顧各類型教保服務之均衡發展。\n三、現行制度下，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其家長負擔雖已較以往減輕，惟不同類型幼兒園之補助條件與實際收費仍有差異；至於就讀私立幼兒園者，現行補助與實際教保費用間仍有相當落差，致使部分家庭於子女就學選擇上，仍承受較高經濟壓力。長此以往，恐影響家長教育選擇權之實現，亦不利於整體教保體系之穩定與多元發展。\n四、為促進制度衡平並減輕家庭負擔，爰擬具本法第七條修正草案，使政府對各類型教保服務之支持更具一致性、合理性及制度依據，俾利未來補助政策之規劃與調整，兼顧家庭負擔能力、家長選擇權及教保服務體系之永續發展。","對照表":[{"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應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其中接受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服務者補助後，每月無須繳費；接受私立幼兒園服務者，每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日益嚴重，減輕國人育兒負擔，健全友善之幼兒教育及照顧環境，並強化國家於教保服務體系中之公共責任，落實幼兒平等受教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政府對幼兒園補助制度自應予以合理調整。凡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化幼兒園者，政府補助應以涵蓋全額學費為原則；對就讀私立幼兒園者，亦應提供相當程度之補助，以減輕家庭實際負擔，並兼顧整體教保體系之均衡、多元與永續發展。","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