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2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5119"],"mtime":"2026-04-24T15:19: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2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14年啟動毒品唾液快篩檢測，以期透過臨檢檢測，達到嚇阻毒駕目的；惟目前有關執法機關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檢測行為，僅有行政法規，欠缺明確法源依據，恐衍生實務執行上之法律漏洞及對執法機關之訴訟爭議，故為強化對毒駕之嚇阻力，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與保障用路者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等目的，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19","law_name":"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n\n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n\n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n\n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或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n\n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現行":"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n\n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n\n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n\n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n\n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n\n二、有鑑於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自114年11月20日起正式啟用「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惟卻僅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作為相關執法依據，以致實務上，當危險駕駛行為拒絕檢測或無法檢測時，因無明確法律規範，以致強制力不足，不只造成執法困境，更恐衍生執法機關遭質疑執法過當等訴訟爭議之疑慮。\n\n三、進步言之，現行條文因無明文授權警察得於攔停時，採行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恐因此使用毒之危險駕駛者產生僥倖心理，而難以有效預防毒駕於未然，故基於保障公共安全及嚇阻危險駕駛行為、填補立法漏洞等公益目的，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law_content_id":"05119:05119:2003-06-05-制定: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