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2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劉書彬","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86"],"mtime":"2026-04-24T15:19: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2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高中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不彰，有待完善，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高級中等學校為兒少人格發展與社會化之關鍵階段，亦是實踐民主教育之重要場域。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表意權及第三條兒童最佳利益之精神，並解決現行校園中學生自治組織法制地位不明、學校輔導與干預界限模糊等問題，爰提出此法修正草案，使法條文字更加明確，使學生和學校更能理解此法規範內容。\n二、為確保經費使用之正當性與公信力，增訂會費收入及支出應明確紀錄並定期公開之規定，賦予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所需之資源，亦透過財務公開，落實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之監督，達成校園民主自治之良性循環。\n三、各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內部運作及分權等，由學生依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確保有明確之規定，彰顯民主法治及學生自行治理之精神。\n四、為避免各校對學生自治事項解讀不一導致爭議，並考量學生自治牽涉層面多元、攸關校園民主法治，故明定相關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為使法條與時俱進，增訂定期邀請專家學者及學生代表評估成效之機制，確保規範能貼近學校實務現況並適時修正。","對照表":[{"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現行學生自治實務中，各校學生自治組織名稱多元（如學生會、班聯會、學聯會、學生議會等），且職能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分權結構。為尊重學生自治之多樣性及避免稱呼侷限，將「學生會」統一修正為「學生自治組織」。","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6-05-17-修正:62"},{"修正":"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n\n前項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每校以一個為限。\n學生為前項之學生自治組織當然會員，學生自治組織會費收入來源及支出，應明確紀錄並公開。","現行":"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n\n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說明":"一、明定每校以一個全校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為限，防止因過多學生自治組織，反有礙學生團結權之實現。\n\n二、為確保經費使用之正當性與公信力，增訂會費收入及支出應明確紀錄並定期公開之規定，賦予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所需之資源，亦透過財務公開，落實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之監督，達成校園民主自治之良性循環。","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6-05-17-修正:63"},{"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組織分權及其他學生自治項目，由各校學生依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n\n學生自治組織職權行使、會議、經費、培力、場地、選舉及其他學生自治相關事項之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邀請專家學者、學生代表，評估學生自治組織實際運作之成效，並提供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修正建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各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內部運作及分權等，由學生依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確保有明確之規定，彰顯民主法治及學生自行治理之精神。\n\n三、為避免各校對學生自治事項解讀不一導致爭議，並考量學生自治牽涉層面多元、攸關校園民主法治，故明定相關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為使法條與時俱進，增訂定期邀請專家學者及學生代表評估成效之機制，確保規範能貼近學校實務現況並適時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n\n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n\n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各該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n\n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前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n\n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現行":"第五十四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n\n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n\n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各該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n\n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前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n\n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說明":"同第五十二條修正說明。","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21-05-11-修正:64"},{"修正":"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說明":"同第五十二條修正說明。","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21-05-11-修正:6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