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mtime":"2026-04-24T21:18: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2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德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之繼承制度，並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範，而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中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不僅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及財產處分自由造成限制，亦已造成財產繼承上諸多爭端，更進而造成家族感情破裂之原因，倘為此進行司法訴訟糾紛，更是浪費司法資源，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考量我國現代社會相關法規適用，以及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與經濟型態變遷，財產之積，與早期大家族共同勞動之背景已顯然不同。為尊重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自主權與落實遺囑意志之貫徹執行，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n\n二、配合前款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項次遞移為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