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2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月琴"],"連署人":["林岱樺","徐富癸","陳秀寳","羅美玲","林淑芬","陳俊宇","郭國文","陳瑩","吳琪銘","王義川","王世堅","張雅琳","陳素月","李柏毅","許智傑","王美惠","賴惠員","林楚茵","王定宇","張宏陸","劉建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4318"],"mtime":"2026-05-06T00:22: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28","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鑒於國際上青年主流化的共識，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為落實青年賦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民主國家中，英國於一九六九年率先將投票年齡由二十一歲降為十八歲，此後各國陸續跟進，目前全球多數國家之投票年齡已訂為十八歲。韓國亦於二○一九年將投票年齡由十九歲降至十八歲。反觀國內，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投票年齡限制為二十歲，不僅落後國際趨勢，亦忽視世代正義之價值，爰將參與投票之年齡下修至十八歲。","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修正第三項，配合本法第十一條選舉權下修至十八歲。","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