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3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連署人":["蔡易餘","郭國文","林淑芬","王定宇","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王義川","張宏陸","李坤城","王世堅","劉建國","王美惠","黃秀芳","陳素月","張雅琳","黃捷","陳俊宇","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017"],"mtime":"2026-05-06T00:22: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30","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鑒於我國道路交通罰鍰收入逐年增長，然預算用途長期缺乏透明度，致使民眾產生執法旨在挹注國庫之疑慮。為落實「專款專用」精神，參考國際先進國家經驗，將罰鍰收入實質轉化為守護路網安全之推動力。擬將法定提撥下限由現行由行政命令規範之百分之十二，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並明定其中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改善」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優先投入路口人行設施與校園周邊安全工程；同時增訂地方政府應每年公開專款運用計畫與執行成效，以強化社會監督並增進民眾對交通安全政策之信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專款專用於改善交通，且提撥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公開前項專款之運用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並供大眾查詢，以增進民眾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說明":"本修正草案旨在回應社會對交通罰鍰淪為地方金庫的質疑，並落實「專款專用」精神，參考日本「交通安全對策特別交付金」全數回饋地方建設，以及法國、西班牙等國將自動化執法收入撥入特別帳戶用於安全工程之經驗，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將法定提撥下限由現行轉嫁於行政辦法的12%提高至35%，並明定其中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改善」（如人行道與危險路口工程）之比例不得低於25%，以避免經費過度傾斜於執法器材採購。本計畫之經費應該用於辦理「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改善人行道」、「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減少路側障礙物」及「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等六大面向，旨在針對全臺人行環境空間進行全面性體質提升。具體而言，預算應該用於強化路口行人安全設施，包含重新配置行人穿越道線、優化行人號誌與通行秒數、設置行人庇護空間及增設停讓標誌等；同時，經費亦應該用於建構路段人行環境的連續性與安全性，如拓寬人行道淨寬、徹底清除影響通行的路側障礙物，並應該用於推動人行環境之定期考評與安全檢核機制，確保每一分資源都能實質轉化為守護路口與校園周邊安全的具體工程。透過此項特別法位階的修正，預計每年可確更多經費直接投入道路基礎建設，將處罰收入實質轉化為守護路網安全的推動力，因應全民對於精進交通建設與降低交通事故率的殷切期盼。第三項鑒於交通罰鍰之歲入用途長期以來缺乏透明度，易使民眾產生『執法僅為增加國庫收入』之疑慮，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將前項專款之運用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具體公告，確保預算確實投入於改善人行空間與提升路口安全等實務工程，藉由資訊對等與大眾參與，提升國民對交通安全政策之信任度與監督效率。」","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