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連署人":["郭國文","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定宇","王世堅","李柏毅","賴惠員","黃秀芳","黃捷","王義川","劉建國","陳素月","陳俊宇","蔡易餘","李坤城","王美惠","張雅琳","張宏陸","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mtime":"2026-05-12T21:19: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31","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有鑑於遭遇性侵害或妨害性自主之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年齡智識、權勢壓迫或創傷壓力，具有「延遲揭露」之特性，現行民法侵權行為時效規定難以對其提供足夠保障。為落實國家對兒少之特別保護義務，並兼顧法律安定性，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有鑑於兒少性侵案件具高度隱晦性，被害人於受害當時常因智識發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夠表達能力，或受制於加害者之權勢恐嚇與不平等權力關係，致使「延遲揭露」成為此類創傷之普遍特性。根據國際研究與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統計，兒少性侵受害者平均需花費24年才能首次揭露創傷，其中男性平均需21.38年，女性平均更需25至35年，國內實務統計亦顯示受害者首度求助平均需22年。然現行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僅二或十年，且實務上常自法定代理人知悉起算，若家長因家族聲譽或社會壓力未及時代為求償，被害人於成年後鼓起勇氣欲主張權利時，往往已罹於時效，正義難以伸張。為落實國家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之義務，並兼顧法律安定性與證據保存之可行性，增訂民法一百九十七之一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被害人成年後（18歲）起算二十年。此舉確保被害人在具備完整行為能力後，仍有充足時間處理創傷並尋求司法救濟，避免因生理與心理之客觀限制而被法律永遠排除。","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　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成年時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