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3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翁曉玲","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萬美玲","陳玉珍","羅智強","黃仁","涂權吉","葛如鈞","魯明哲","陳超明","牛煦庭","許宇甄","陳菁徽","洪孟楷","謝龍介","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14"],"mtime":"2026-04-24T15:18: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33","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雖已明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作為協助學生完成高等教育之重要制度依據，惟對於申請資格及未屆還款期前之利息負擔等關鍵事項，母法規範仍屬不足，相關制度多仰賴授權辦法規定，欠缺法律位階上之明確保障，尚有精進空間。因此為減輕青年學貸負擔、強化教育機會平等，並建立相關標準之定期檢討機制，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n教育部應定期檢討第四項就學貸款之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變動、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一、現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為專科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制度之授權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亦係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訂定。惟無論母法或子法，對於申請資格及未屆還款期前之利息負擔等關鍵事項，均未建立定期檢討機制，整體規範尚屬不足，致制度運作重心過度仰賴子法，欠缺法律位階上之穩定性與周延性。\n\n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教育部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償之件數及金額，自105年底約33.3萬件、47.3億元，增加至108年底約40.3萬件、51.32億元；迄111年8月底，雖代償餘額降至約47.6億元，惟代償件數仍上升至約43.7萬件，顯示部分借款人於貸款屆期後仍無力償還，償還壓力問題未見根本改善。\n\n三、再據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資料顯示，自就學貸款制度實施以來，已有逾五萬件因積欠學貸而遭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顯示相當比例之畢業生面臨償還困境。\n\n四、綜上，為減輕青年學貸負擔、強化教育機會平等，並建立制度性之檢討與調整機制，爰增訂第四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明定就學貸款利息於在學期間由政府全額補助，並就申請資格及未屆還款期前之利息負擔等關鍵事項，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以提升制度之公平性與可持續性。","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