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3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鴻薇","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陳超明","陳菁徽","黃建賓","黃仁","翁曉玲","林德福","葛如鈞","洪孟楷","楊瓊瓔","牛煦庭","馬文君","邱若華","羅廷瑋","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16"],"mtime":"2026-05-06T00:22: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3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等20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進一步放寬職場父母照顧子女之彈性空間。現行法規對育兒減少工時之規範僅限於子女三歲以下，且減少工時期間不得請求報酬，導致實際上遇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因經濟壓力而望而卻步。為確保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十二歲以下）學童之家庭照顧品質，並由政府補貼相關薪資，減輕勞工育兒期間之經濟壓力，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n二、為確保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十二歲以下）學童之家庭照顧品質，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未滿十二歲子女，且將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改為使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負擔，並提升制度之實際可近用性。\n三、為明確薪資補貼制度之執行方式，爰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薪資補貼之條件、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制度推動。","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其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之。\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薪資之補貼條件、補貼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n\n二、為確保學齡前及國小階段（十二歲以下）學童之家庭照顧品質，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未滿十二歲子女，且將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改為使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負擔，並提升制度之實際可近用性。\n\n三、為明確薪資補貼制度之執行方式，爰新增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薪資補貼之條件、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制度推動。","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