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4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葛如鈞","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陳玉珍","黃仁","賴士葆","林倩綺","牛煦庭","羅智強","翁曉玲","許宇甄","陳菁徽","陳超明","洪孟楷","謝龍介","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14"],"mtime":"2026-04-24T15:18: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45","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7人，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五年來相較於以往呈現連年升高之趨勢，國人實質薪資卻沒有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升高而呈現正相關，薪資水準停滯不前，再加上租屋成本提高、房價居高不下等因素，使得有就學子女之家長，不但須面臨生活各項支出的節節上漲、還須面對同時負擔扶養父母及子女之義務，儼然成為「夾心餅世代」，為了有效減輕家長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專科學校學費問題成為國家提升國人生育率之阻礙，並落實教育平權之理念，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及學貸緩繳增加寬限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學貸款制度乃國家為落實教育得以促進社會階級流動之本意、以及落實教育平等之重要政策。然專科學校學費貸款補助依據《高級以上中等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利息補貼，設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漲，有就學子女之家長面對高昂生活成本等困境，學貸債務儼然成為青年成家、生育的沉重負擔，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為有效減輕有就學子女國人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學貸問題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之阻礙，爰修正《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對照表":[{"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貸款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或其他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四項。\n\n二、就學貸款制度乃國家為落實教育得以促進社會階級流動之本意、以及落實教育平等之重要政策。然專科學校學費貸款補助依據《高級以上中等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利息補貼，設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五年來相較於以往呈現連年升高之趨勢，國人實質薪資卻沒有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升高而呈現正相關，薪資水準停滯不前，學貸債務儼然成為青年成家、生育的沉重負擔。\n\n三、為有效減輕有就學子女國人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學貸問題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之阻礙，爰修正本法第四十四條條文，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學、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