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4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葛如鈞","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陳玉珍","黃仁","陳菁徽","賴士葆","林倩綺","黃健豪","謝龍介","黃建賓","牛煦庭","羅智強","洪孟楷","翁曉玲","陳超明","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11"],"mtime":"2026-04-24T15:18: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46","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廖偉翔、蘇清泉等17人，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五年來相較於以往呈現連年升高之趨勢，國人實質薪資卻沒有隨者消費者物價指數升高而呈現正相關，薪資水準停滯不前，再加上租屋成本提高、房價居高不下等因素，部分大學畢業生畢業後，不但即將面臨邁入社會職場生活的各項支出、還須面對償還就學時期就學貸款之問題，為了有效減輕初邁入職場青年國人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學貸問題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成為國家提升國人生育率之阻礙，並落實教育平權之理念，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及學貸緩繳增加寬限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學貸款制度乃國家為落實教育得以促進社會階級流動之本意、以及落實教育平等之重要政策。然大學學費貸款補助依據《高級以上中等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七條之規定針對利息補貼，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漲，初入職場青年面臨薪資結構調整緩慢等困境，學貸債務已成為青年成家、生育及職涯發展的沉重負擔，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為有效減輕初邁入職場青年國人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學貸問題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之阻礙，爰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第二項，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對照表":[{"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貸款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或其他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n\n二、就學貸款制度乃國家為落實教育得以促進社會階級流動之本意、以及落實教育平等之重要政策。然大學學費貸款補助依據《高級以上中等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七條之規定針對學費補貼，有家庭年所得級距限制，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具經濟壓力的申貸者，且還款寬限期多僅為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五年來相較於以往呈現連年升高之趨勢，國人實質薪資卻沒有隨者消費者物價指數升高而呈現正相關，薪資水準停滯不前，學貸問題儼然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成為國家提升國人生育率之阻礙。\n\n三、為有效減輕初邁入職場青年國人之經濟負擔、兼顧社會正義以及為避免學貸問題成為青年無法安心成家之阻礙，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新增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將寬限期由現行「一年」延長為「二年」，即貸款學生自《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學業完成、服義務兵役、參加教育實習，以及退學、休學……等事實完成後，第三年起（滿二年之次日）方需依年金法攤還本金。","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