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捷"],"連署人":["王正旭","吳秉叡","沈伯洋","蘇巧慧","許智傑","黃秀芳","林月琴","王美惠","陳秀寳","徐富癸","林淑芬","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沛憶","張雅琳","羅美玲","李坤城","蔡易餘","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7","meet_id":"院會-11-5-8","laws":["04318"],"mtime":"2026-04-30T21:17: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1","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為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賦予青年完整之權利及義務。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滿十八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亦規定年滿十八歲者為成年人，且應考試、服公職、服兵役、稅金繳納、駕照考取等多項規定皆以十八歲為年齡門檻，足認國家係以十八歲為國民義務及權利之基準，唯獨目前我國所規定之選舉權係以年滿二十歲為條件，使國民之參政權與應盡義務有所落差。\n二、綜觀國際先進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周邊亞洲國家如日本及韓國，亦於近年分別下修投票年齡為十八歲，顯見促進青年參政已是國際趨勢潮流。","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說明":"一、我國《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滿十八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亦規定年滿十八歲者為成年人，且應考試、服公職、服兵役、稅金繳納、駕照考取等多項規定皆以十八歲為年齡門檻，足認國家係以十八歲為國民義務及權利之基準，唯獨目前我國所規定之選舉權係以年滿二十歲為條件，使國民之參政權與應盡義務有所落差。\n\n二、綜觀國際先進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周邊亞洲國家如日本及韓國，亦於近年分別下修投票年齡為十八歲，顯見促進青年參政已是國際趨勢潮流。\n\n三、綜上所述，為促進青年參政，使青年之權利及義務相符，爰修正本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者，擁有選舉權。","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說明":"一、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修正，將第三項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連署人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