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5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明才","邱鎮軍","廖偉翔","王鴻薇"],"連署人":["黃仁","陳雪生","李彥秀","林思銘","游顥","林倩綺","謝龍介","邱若華","廖先翔","羅廷瑋","羅智強","高金素梅","翁曉玲","牛煦庭","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14"],"mtime":"2026-04-24T15:18: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邱鎮軍、廖偉翔、王鴻薇等19人，鑑於近年整體就學貸款申貸規模已大幅縮減，對國家財政負擔相對減輕，惟青年財務狀況連年惡化，且學貸為主要負債來源，就學貸款不應僅視為個人債務，亦屬國家對人力資本之投資，爰明定其利息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並緩解青年因通膨所承受之經濟壓力，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教育部統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人數已由98學年度81.7萬人次降至113學年度33.3萬人次；貸款總金額亦由302億元降至114億元，顯示整體申貸規模已大幅萎縮，所需預算對國家財政負擔相對減輕。\n二、根據人力銀行業者調查（2024），39歲以下勞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出現「財務赤字」比例從2019年之32.2%連年攀升至現今之39.2%，呈現連六年惡化趨勢，其中負債主因以「學貸」為首（佔46.6%），顯示青年普遍面臨「畢業即負債」之壓力。\n三、就學貸款利息本質上係因家庭經濟條件差異所產生之額外教育成本。若未予補助，將使經濟弱勢學生在接受教育時承擔較高負擔，形成「同樣就學、不同成本」之不公平現象，影響教育機會之實質均等。\n四、綜上，就學貸款不應僅視為個人債務，而應定位為國家對人力資本之投資。透過利息補助機制，不僅可減輕青年經濟負擔，避免學生畢業後即承擔利息壓力，亦確保教育機會不因家庭條件而產生差異，爰明定其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對照表":[{"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利息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修正第四項後段，其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以及利息補助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