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5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明才","林沛祥","廖偉翔","邱鎮軍","游顥"],"連署人":["黃仁","陳雪生","林思銘","李彥秀","翁曉玲","牛煦庭","羅廷瑋","廖先翔","顏寬恒","邱若華","傅崐萁","謝龍介","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11"],"mtime":"2026-04-24T15:18: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6","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林沛祥、廖偉翔、邱鎮軍、游顥等18人，為落實教育平權與社會正義，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確保其受教權不因家庭條件而受限，爰增訂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且屬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並且明定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及請撥機制，以確保政策穩定運行；另近年整體就學貸款申貸規模已大幅縮減，對國家財政負擔相對減輕，惟青年財務狀況連年惡化，且學貸為主要負債來源，就學貸款不應僅視為個人債務，亦屬國家對人力資本之投資，爰明定其利息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並緩解青年因通膨所承受之經濟壓力，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行政院主計總處2021年公布之「家庭財富」分配統計，前20%第五等分位家庭財富是後20%第一等分位的66.9倍，較1991年的16.8倍顯著提高；同時，中產階級（第三及第四等分位）家庭財富占比由1991年的38%下降至約30%，反觀第五等分位家庭財富占比則由49.71%上升至62.68%，顯示社會財富持續向高所得族群集中，所得分配失衡情形日益明顯，貧富差距明顯擴大。\n二、教育為翻轉階級、打破貧窮世襲的關鍵途徑，惟現行高等教育學費對於經濟弱勢家庭仍具相當負擔，恐影響其升學意願與學習穩定性，進而限制其向上流動機會，爰增訂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之學生免繳納學費，並明定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及請撥機制，以確保制度穩定運作，保障弱勢學生之受教權。\n三、依教育部統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人數已由98學年度高點81.7萬人次降至113學年度33.3萬人次；貸款總金額亦由302億元降至114億元，顯示整體申貸規模已大幅萎縮，所需預算對國家財政負擔相對減輕。\n四、根據人力銀行業者調查（2024），39歲以下勞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出現「財務赤字」比例從2019年之32.2%連年攀升至現今之39.2%，呈現連六年惡化趨勢，其中負債主因以「學貸」為首（佔46.6%）。為避險青年陷入「畢業即負債，負債即窮忙」之惡性循環，而且就學貸款更應視為為國家對人力資本之投資，爰明定其利息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以減輕青年負擔並提升社會整體競爭力。","對照表":[{"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n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利息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二項，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繳納學費。\n\n二、新增第三項，訂定免納之學費的經費來源和請撥方式。\n\n三、原第二項調整至第四項，並修正後段，其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以及利息補助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60000/details"}